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6民初4358号原告广州市宣谷日用品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兴泰路44号、78号首层,42、46、60、62、64、80号第二层广州市三元里泰安日用化妆品市场B座首层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C。
法定代表人曾慕凌。
委托代理人张迈、黄永梅,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德利美容美发用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社区福新大道车站前路商铺2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5。
法定代表人张林阿娉。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宣谷日用品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德利美容美发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宣谷日用品化妆品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