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初213号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林河大街21号院1幢12层1单元1508。
法定代表人:宋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老边区老很久以前烧烤店,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铁北街货运队住宅里1-1-2。
经营者:张俊华。
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老边区老很久以前烧烤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北京很久以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