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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与田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10民初782号
案件名称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与田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田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782号原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NewEraCapCo.,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布法罗市埃利沃特大街**号(86EllicottStreet,Buffalo,NewYorkUSA)。

法定代表人:LorrieK.Turner,GeneralCounsel。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志,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NewEraCapCo.,Inc.)(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与被告田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1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新纪元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纪元公司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NewEraCapCo.,In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NewEraCapCo.,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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