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10民初782号原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NewEraCapCo.,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布法罗市埃利沃特大街**号(86EllicottStreet,Buffalo,NewYorkUSA)。
法定代表人:LorrieK.Turner,GeneralCounsel。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富明,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志,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NewEraCapCo.,Inc.)(以下简称新纪元公司)与被告田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3月14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新纪元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纪元公司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NewEraCapCo.,Inc.)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纪元帽业有限公司(NewEraCapCo.,Inc.)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