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0民初5035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XXX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该公司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云云,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仁涛,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芝妮手袋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葛岗队10巷**号。
经营者:金小飞。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告张仁涛、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芝妮手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王婷钰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