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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张仁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10民初5035号
案件名称路易威登马利蒂与张仁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路易威登马利蒂,张仁涛,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芝妮手袋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0民初5035号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XXX号(2,RueDuPont-Neuf,75001,Paris,France)。

法定代表人:迈克尔·布尔克(MichaelBurke),该公司董事长及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志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云云,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仁涛,男,1991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芝妮手袋厂,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联合村葛岗队10巷**号。

经营者:金小飞。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与被告张仁涛、广州市花都区狮岭芝妮手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 洋审 判 员  王婷钰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书 记 员  张 呈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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