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113民初6923号原告:江西绿海油脂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51622327448。
法定代表人:黄立超,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梁文君,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委托代理人:朱雪华,江西坤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0550716X4。
法定代表人:卜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西绿海油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江西绿海油脂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绿海油脂有限公司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绿海油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38.64元,由原告江西绿海油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