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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佳锐塑业有限公司、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终829号
案件名称宁波佳锐塑业有限公司、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佳锐塑业有限公司,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佳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海丰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任爱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龙,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明,宁波奥圣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佳锐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标榜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佳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佳锐塑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宁波佳锐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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