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终8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佳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慈东滨海区海丰北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任爱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龙,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晓明,宁波奥圣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蒙娜路1号。
法定代表人:叶德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星,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韧竹,江苏兴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佳锐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阴标榜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榜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标榜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佳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佳锐塑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宁波佳锐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