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民初35号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5号-3。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子乾,山东环周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被告:香河薇薇摄影会所,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通唐公路南侧渠口段。
经营者:杨悦,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潮,河北正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香河薇薇摄影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