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10民初28号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雄州大道南段389号旭海时代广场A-4-1-1。
法定代表人:杨利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佰刚,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海里捞火锅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新开路北段世纪花园西门北侧。
法定代表人:朱庆海,该公司经理。
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海里捞火锅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