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终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龙湾海城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经营场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西一村繁荣北街126、128号。
经营者:戴平平,女,198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二路5号-3。
法定代表人:刘春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奇,上海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温州市龙湾海城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与被上诉人青岛薇薇新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温州市龙湾海城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市龙湾海城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初50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温州市龙湾海城薇薇新娘婚纱摄影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