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刑更537号罪犯杨德胜,男,1962年6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安徽省太和县,高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于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德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沈中刑二终字第8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认为,罪犯杨德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
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7年11月30日,罪犯杨德胜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杨德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结合该犯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减刑适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德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自2014年2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