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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查海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1081民初1838号
案件名称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查海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查海兵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1081民初1838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洪斌,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州市南浔区。

系公司员工。

被告:查海兵,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查海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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