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7民初55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北辰众鑫超市,经营者陈帅,经营场所山东省单县湖西路中段北辰新都小区*****号楼。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单县北辰众鑫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