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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皖01民初41号
案件名称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1民初41号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干,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侨,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谯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谭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菲,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江苏三法(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海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01月12日立案。

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0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南京赛康交通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秋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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