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1304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帅,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山市凯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台山市台城桥湖路336号6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李冰。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凯图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2月2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