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2162号原告:香港马里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敦道707-713号银高国际大厦9楼A36室。
诉讼代表人:毛建康,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泽大(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劲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恒仁路350号1幢304室。
法定代表人:赵培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艳,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香港马里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上海劲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港马里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香港马里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马里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香港马里奥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