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21560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620号六层自编5606室。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代理人:孙建帅,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彬,上海轩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星期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四甲黎屋爱敬路2号7楼701。
法定代表人:曾锐深。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琳,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星期五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