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326刑初2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绍科,男,1979年10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浙江艾克印刷有限公司负责人,住苍南县。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9月30日被继续取保候审,2018年3月2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绍科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绍科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4月份,被告人林绍科在未经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受他人委托印制带有该公司所有的“果语”、“GIOCOSO”商标标识的彩色外包装盒73000个。
案发后,被告人林绍科于2016年10月8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绍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以前供述,同案人员宋某、薛某供述,证人林某、许某证言,浙江果语电器有限公司未授权证明,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绍科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绍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成立。
��查,本案被告人林绍科在实施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犯罪后并不存在销售涉案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故被告人林绍科行为仅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鉴于被告人林绍科犯罪后能自首,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绍科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