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128刑初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男,1967年5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深泽县,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深泽县。
2017年7月24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某、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赵某在凯洁日化厂内制造假冒奇强皂,将价值64.6378万元产品分20批次销售给辽宁省抚顺市的姜某,非法获利1.2万元。
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赵某在凯洁日化厂内非法制造假冒奇强皂,将价值64.6378万元产品分20批次销售给辽宁省抚顺市的姜某,非法获利1.2万元。
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
书证;
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证人王某2、姜某、胥某、马某的证言;
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押清清单;
辨认笔录及照片;
银行卡流水明细;
公司证明及鉴定报告;
记帐本;
到案经过;
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
被告人赵某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