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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萍与宁海盛博橡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226号
案件名称陈春萍与宁海盛博橡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春萍,宁海盛博橡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226号原告:陈春萍,女,汉族,1987年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英,北京隆安(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盛博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竺建云。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陈春萍与被告宁海盛博橡胶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陈春萍于2018年3月20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春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春萍负担。

原告陈春萍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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