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1民初10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菁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霞光书画社,经营地址郑州市金水区唐人街文化广场G区***号。
经营者:薛凤霞,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霞光书画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