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8号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永康,男,1990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永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