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初2270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190号四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石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呈贡广福源副食经营部,住所地昆明市呈贡雨花毓秀小区北街D栋101-a号。
经营者:罗勇明。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呈贡广福源副食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
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主处分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