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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元良与义乌市艺加艺文具商行、翁胜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388号
案件名称童元良与义乌市艺加艺文具商行、翁胜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童元良,义乌市艺加艺文具商行,翁胜华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88号原告:童元良,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艺加艺文具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国际商贸城三区市场*****号商位。

经营者:支四梅,女,汉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翁胜华,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原告童元良诉被告义乌市艺加艺文具商行、翁胜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2018年3月13日,原告童元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元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元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童元良负担。

原告童元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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