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388号原告:童元良,男,汉族,1964年7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亮,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艺加艺文具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国际商贸城三区市场*****号商位。
经营者:支四梅,女,汉族,1969年5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翁胜华,男,汉族,1969年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原告童元良诉被告义乌市艺加艺文具商行、翁胜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2018年3月13日,原告童元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元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元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25元,由童元良负担。
原告童元良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