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4382号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黄条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连,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凯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卢义,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莆田市凯发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广州市百懋冷冻餐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