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08民初544号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王民,董事长。
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工业一区。
法定代表人:孙建忠,董事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国向,系徐工集团公司律师部律师。
被告:山东泰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泉路2766号。
法定代表人:高衍生。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泰开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各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