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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喜与朱成胜、滕州市北辛级索小山羊羊肉汤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04民初29号
案件名称张玉喜与朱成胜、滕州市北辛级索小山羊羊肉汤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玉喜,朱成胜,滕州市北辛级索小山羊羊肉汤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4民初29号原告:张玉喜,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廖培培,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成胜,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告:滕州市北辛级索小山羊羊肉汤馆,住所地:滕州市北辛前进街*号(滕州剧院南侧)。

经营者:朱成胜,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原告张玉喜与被告朱成胜、滕州市北辛级索小山羊羊肉汤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张玉喜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玉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张玉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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