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闽01民初1022号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市南公路东涌段**。
法定代表人:徐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越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中亭村战备路新安村口** 法定代表人;
林建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锋、陈碧琳,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高公司)与被告福建越界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德高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培坤和被告越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锋、陈碧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德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越界公司立即停止在店铺招牌、店堂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德高公司第1524749“”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2、判令越界公司立即停止在店铺招牌、店堂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德高”企业字号及知名商品“德高防水放心”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越界公司在《海峡都市报》刊登声明,消除其侵权影响;
4、判令越界公司赔偿德高公司经济损失及德高公司为制止越界公司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000元;
5、判令越界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法国派丽集团(PAREXGROUP)拥有DAVCO(德高)等20多个国际品牌。
德高公司是派丽集团在中国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2001年2月21日,派丽集团旗下企业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了第1524749号“”德高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有效期至2011年2月20日。
2011年9月2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德高公司受让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从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
上述商标注册后,新加坡丰胜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德高公司即在其生产的防水浆料、瓷砖填缝料、瓷砖胶系列产品上不间断使用,并投入巨额资金通过报刊、网站、宣传册等方式进行宣传。
该商标经十多年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和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竞争力,2016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2017年5月,德高公司发现越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位于福州市××连江中路南方化工城1区112号店铺的经营场所内,在门面装潢中使用德高专卖店红底白字的特有装潢样式,并在店招上使用第1524749号注册商标,醒目地标注“德高防水,放心!
”及“专卖店授权号:PD00009”标识。
德高公司认为,越界公司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德高公司的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越界公司辩称,1、德高公司虽然在广东获得了2016年的“著名商标”,但不能就说明他的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在福州德高公司的企业知名度不如越界公司,越界公司的建材产品年营业额大大超过了德高公司产品的销售量,越界公司没必要依靠或者冒充德高公司的招牌或借助德高公司进行宣传。
2、晋安区连江中路南方化工城1区112号店铺,是案外人优福商行的经营所在地,不属于越界公司所有,而优福商行与越界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商业主体,所以,本案与越界公司无关,德高公司不应当将越界公司列为被告起诉。
3、店铺上方的德高招牌,是德高公司因与优福公司发生经销关系而设置,越界公司建材的销售使用的是自己的品牌和商标,没有任何的假冒、模仿或者借名销售等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4、德高公司要求越界公司赔偿20万元的经济损失和其它的合理费用,既没有事实依据,也缺乏理由。
经审理查明:德高公司系第1524749号“”德高图文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19类)的注册人。
2017年5月2日,德高公司委托代理人赖培坤到福州市闽江公证处,申请进行保全证据。
2017年5月11日下午,福州市闽江公证处公证员张某公证员朱某德高公司委托代理人赖培坤一同到南方化工城1区112店铺,由赖培坤购买了一桶越界柔K11防水浆料,并取得了一张越界公司的销售单据和一张名片。
其后在公证处,由赖培坤对所购商品进行拍照,之后由公证员将所购商品加贴封条由赖培坤进行拍照。
福州市闽江公证处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闽证内字第01389号公证书,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单据、名片与原件相符,十二张照片与原物相符,所购商品保管于赖培坤处。
” 审理中,德高公司确认南方化工城1区112店铺的德高招牌及店内的德高标识背景墙系2011年12月31日之前由案外人福州优福贸易有限公司或福州市晋安区优福化工商行其中之一悬挂使用的,当时福州优福贸易有限公司是代理商,系经德高公司许可的。
另查,案外人福州市晋安区优福化工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为福州市晋安区南方化工城**楼****,经营者为林建清,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经营范围零售卫浴产品、涂料。
2016年10月25日,案外人福州市晋安区优福化工商行向福建图书联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承租连江北路367号1幢1层112号房屋,租期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
德高公司所称的涉案店铺南方化工城1区112店铺就是上述连江北路367号1幢1层112号、南方化工城1#1层112号。
越界公司的营业执照记载其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中亭村战备路新安村口**。
越界公司审理中陈述其营业场所在晋安区龙安路369号中辉大厦6楼。
以上事实有德高公司提交的第1524749号“”商标注册证、转让申请受理通知书、核准商标转让证明、福州市闽江公证处(2017)闽证内字第01389号公证书;
越界公司提交的福州市晋安区优福化工商行营业执照、福建越界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情况、连江路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据。
本院认为,南方化工城1区112店铺是由案外人福州市晋安区优福化工商行承租并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该店铺的德高招牌及店内德高标识的背景墙系案外人于2011年之前经德高公司许可设置的。
德高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到该店铺购买一桶越界K11防水浆料,该店铺当时是在案外人福州市晋安区优福化工商行的承租期内。
越界公司既不是该店铺的承租人,也不是该店铺的德高招牌及店内德高标识的背景墙的设置者,,越界公司的住所地也不是该店铺德高公司仅凭其在该店铺取得的记载有越界公司名字的销售单据和名片,主张该店铺系越界公司经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德高公司主张越界公司在店铺招牌、店堂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德高公司第1524749“”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使用“德高”企业字号及知名商品“德高防水放心”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越界公司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德高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晓如 审 判 员 池开通 人民陪审员 张福荣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谢亚希 书记员王梦婷 附: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