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执30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艾科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清湖路与和平路交汇处尚美中心****会信用代码:×××00Y。
法定代表人:王跃锋。
申请执行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艾科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2360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
经查,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的银行账户。
2018年12月14日,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书面确认在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10万元后,本案视为履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1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同日,本院从上述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扣划了人民币101400元,扣划后已解除原冻结。
2018年1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划款申请书》,申请将人民币99979元汇付至其银行账户,并对本案予以结案。
2018年1月24日,在扣缴执行费人民币1421元后,本院已将执行款人民币99979元汇付至申请执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
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421元已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从其银行存款中扣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3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