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240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李啸,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泽栓,男,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泽栓、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于2021年1月29日收到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周恒阳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