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崛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云峰路**展润商务大厦620。
法定代表人:黄晓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崛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崛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向上诉人崛起公司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登记的送达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布龙路元芬工业区B区A栋405号”送达了二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崛起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签收。
上诉人崛起公司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2018年3月27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崛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崛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崛起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予以退回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