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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崛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终32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崛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崛起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崛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云峰路**展润商务大厦620。

法定代表人:黄晓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崛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崛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期间,依法向上诉人崛起公司在《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登记的送达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布龙路元芬工业区B区A栋405号”送达了二审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

崛起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签收。

上诉人崛起公司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2018年3月27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属于法律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崛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崛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深圳市崛起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本院予以退回1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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