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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乐哈哈龙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辽0203民初801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市旅顺口区乐哈哈龙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市旅顺口区乐哈哈龙河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801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慧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乐哈哈龙河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龙河家园**。

经营者谢培良,男,195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旅顺口区乐哈哈龙河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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