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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1303刑初1102号
案件名称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张毅;姜晓利;王德民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1102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七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66469691XH。

诉讼代表人张恒奎,男,1958年8月24日出生,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附**院**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94951969。

诉讼代表人张某,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辩护人刘宜昆,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毅,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个体,户籍地南阳市卧龙区,现住南阳市。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6年7月1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2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玉增,河南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晓利,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毕业,个体,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6年7月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2017年12月2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杜江华,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德民,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个体,户籍地河南省新蔡县,现住郑州市金水区。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6年6月3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5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8月5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执行逮捕。

2016年9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葛焕振,河南问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毅、被告人王德民、被告人姜晓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恒奎、被告单位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宜昆、被告人张毅及其辩护人潘玉增、被告人姜晓利及其辩护人杜江华、被告人王德民及其辩护人葛焕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5日,方城县教体局在网上发布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招标公告,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张毅用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冠众WA-E5522BIT多媒体教学平板一体机参加该项目的投标,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姜晓利安排公司业务员被告人王德民将假冒的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投标资料及一台样机提供给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张毅用于投标。

2014年1月8日,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中标。

2014年3月7日,方城县教体局与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就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约定甲方(方城县教体局)向乙方(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冠众WA-E5522BIT多媒体教学平板一体机126台,单价12500元,总计1575000元。

2014年3月28日,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姜晓利、王德民在明知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张毅用冠众WA-E5522BIT多媒体教学平板一体机投标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成功后,仍然与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向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购买昊润A55共126套,单价8850元,总计1115100元。

2014年4月14日,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需方(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供方(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智能交互式一体A55型号126台,单价8000元,总价1008000元。

2014年4月22日,昊润公司向河南豫源公司销货A55交互式一体60台,并通过物流将货物发往南阳方城;

2014年5月24日,昊润公司向河南豫源公司销货A55交互式一体66台,并通过物流将货物发往南阳方城。

货发至方城后,张毅安排其公司人员按照方城县教体局的要求送往指定学校,方城县教体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015年初,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涉案教学一体机贴有其公司注册商标,而产品非该公司所生产,遂报案。

经查,发往方城的126台昊润A55型号智能交互式一体机未经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许可,均贴有冠众WA-E5522BIT多媒体教学平板一体机的商标,且该商标系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并在有效期内。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单位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毅、被告人姜晓利、被告人王德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单位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恒奎、被告单位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某及被告人张毅、姜晓利、王德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单位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的辩护人认为公司疏于管理,公司认罪,希望能够从轻处理。

被告人张毅的辩护人认为商标是谁贴的不确定,不能证明张毅明知;

被告人张毅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张毅减轻处罚。

被告人姜晓利的辩护人认为姜晓利没有参与本案的主要事务,都是张毅与王德民商议的;

姜晓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社会危害性小,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希望能对姜晓利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德民的辩护人认为王德民仅为两个公司传递信息,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

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无前科,系从犯,案件本身未给冠众公司造成大的损失,希望能对王德民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5日,方城县教体局在网上发布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招标公告,被告单位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被告人张毅用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冠众WA-E5522BIT多媒体教学平板一体机参加该项目的投标,被告单位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姜晓利安排公司业务员被告人王德民将假冒的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投标资料及一台样机提供给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张毅用于投标。

2014年1月8日,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中标。

2014年3月7日,方城县教体局与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就中标项目签订合同,约定甲方(方城县教体局)向乙方(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冠众WA-E5522BIT多媒体教学平板一体机126台,单价12500元,总计1575000元。

2014年3月28日,被告单位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姜晓利、王德民在明知被告单位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毅用冠众WA-E5522BIT多媒体教学平板一体机投标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成功后,仍然与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向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购买昊润A55共126套,单价8850元,总计1115100元。

2014年4月14日,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需方(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供方(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智能交互式一体A55型号126台,单价8000元,总价1008000元。

2014年4月22日,昊润公司向河南豫源公司销货A55交互式一体60台,并通过物流将货物发往南阳方城;

2014年5月24日,昊润公司向河南豫源公司销货A55交互式一体66台,并通过物流将货物发往南阳方城。

货发至方城后,被告人张毅安排其公司人员按照方城县教体局的要求送往指定学校,方城县教体局按照合同约定将货款1575000元支付给被告单位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

2015年初,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涉案教学一体机贴有其公司注册商标,而产品非该公司所生产,遂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张毅的供述我2007年自己开了一家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我现任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公司法人代表是我父亲张恒奎,当时是用我父亲身份证注册的公司,我父亲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实际经营都是我和我老婆徐某。

我今天到谢庄派出所是来说明2014年1月我们公司中标方城县教育体育局项目后销售教育一体机的事。

2013年底的时候,我在网上看到了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采购126台多媒体教学平板一体机,我就去方城县购买了招标书,发现项目要采购的是教育一体机,我就想到先前郑州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的业务员王德民到我公司推广的冠众牌教育一体机,当时王德民说他们公司是广州冠众公司在河南的总代理,我就和王德民联系,我把招标的产品参数发给王德民,问王德民哪个产品参数符合要求,王德民说先看看再回话,隔了一天左右时间王德民打电话给我说冠众的参数符合要求,然后我就用冠众的产品去投标,让王德民准备冠众公司的授权书、产品参数、售后服务承诺函及相关的资质,王德民把这些东西准备好之后,快递或者王德民本人送到我公司的,时间长了,我现在记不清了是那种方式的送到我公司的,当时这些文件上都盖着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红章。

我公司收到这些东西之后,我就把这些东西交给文员吴某了,我定好投标的价格之后,我让公司的业务员蒋某和吴某一起制作标书,标书制作好之后,我让蒋某代表公司参与投标,投标总报价1575000元,投标产品为冠众WA-E5522BIT型教育一体机,单价12500元,投标数量126台,总价1575000元。

参与投标的前几天,王德民从郑州物流过来一台样机,投标的前一天王德民还带着一名技术员过来了,投标当天的时候,我没有去现场,是蒋某带着人去的方城县。

过了几天之后,2014年1月8日,我们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接到通知说中标了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项目编号是ZC-G-20131122-066。

中标之后,我就和方城县教育体育局签订了供货安装合同书,合同上标明是126台冠众WA-E5522BIT型多媒体教学平板一体机,当时是签的公司法人我父亲张恒奎的名字,然后我就到郑州见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的老总姜晓利,和姜晓利商量供货价格,意思让他便宜点,姜晓利说肯定会便宜的,让我随后跟王德民对接,过了一段时间王德民拿着豫源公司拟好的一个销售合同到我们公司,合同上定的价格是8850元一台,王德民当时跟我说“广州冠众产品供货周期长,怕供不上货,昊润产品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售后也符合要求,豫源公司的意思是供昊润的货”,我同意了要昊润产品,当时签的销售合同上写的产品就是昊润A55,签定这个销售合同之后,又签一个补充协议,豫源公司承诺昊润公司产品的参数符合招标要求,王德民还提供了一份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售后服务承诺书。

然后我们公司就按照销售合同的要求往豫源公司打款,随后豫源公司开始供货,货是从常州物流到方城县,王德民打电话蒋某通知去拿货,蒋某接到货安排送到方城县教体局名单上的学校,然后由学校老师负责安装。

2015年底的时候,我们公司收到一封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律师函,说我们公司冒用他们公司的商标,侵权了,然后我派人去方城学校看,发现我们公司提供的教学一体机上都贴着冠众的商标。

我就去郑州找姜晓利,我跟姜晓利说“我们公司要的是昊润产品,你怎么贴上冠众的商标”,姜晓利说当时经过广州冠众公司的一个姓范的老总许可的,给姓范的老总每台2**元商标使用费,冠众公司同意这样弄的,现在这个范总跟冠众公司的大老板闹矛盾了,不干了,我让姜晓利跟着我一起到广州冠众公司去说明情况,姜晓利不去,我自己去了,见到广州冠众公司的律师,律师问是谁授权我们公司投标的,我说是豫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及资质,盖着广州冠众科技有限公司的章,律师说豫源公司根本不是冠众公司的代理,冠众没有授权过,也没有盖过章,我说我不清楚。

我后来又问王德民说“广州冠众公司说豫源不是冠众的总代理,你们的章是从哪儿来的?

”,王德民说豫源公司是不是总代理得问姜晓利,章是公司的商务给他的,我问他是不是豫源公司自己刻了冠众公司的章王德民也承认了。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参与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的投标产品是广州冠众公司的WA-E5522BIT型教学一体机。

我们投标的产品价格是每台125**元,这个价格包括5年的维修费,前三年是厂家免费维修的,后两年是我们公司负责维修的,配件由我公司购买。

我收到王德民提供的广州冠众公司的授权书、产品参数、售后服务承诺函及相关的资质后没有与广州冠众公司联系核实过。

投标时演示的样机,当时演示完后,放在方城县教体局一段时间,后来退到我们公司了,我又退回给豫源公司了,物流的王德民收。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中标后,我与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的姜晓利在姜晓利的办公室商量价格,当时我同学曾明跟着我一起去的,谈价格的时候就我、曾明、姜晓利我们三个在场。

当时没有提产品的事,只是谈谈价,让姜晓利价格低点。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向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提供的是昊润A55型号的产品。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中标方城县教育体育局项目产品是广州冠众公司的WA-E5522BIT型教学一体机,我与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的产品为昊润A55,这是因为当时王德民说冠众公司的产品供货时间长,怕供不上货,另外昊润A55教学一体机这个产品符合招标参数也有售后保障,所以我就选用了昊润A55教学一体机。

这个情况姜晓利是否知道我不清楚,我没有跟姜晓利联系。

我们当时不选择昊润A55来进行投标是因为当时王德民只是跟我说广州冠众的产品符合要求,没提到昊润A55也符合要求,所以就选择广州冠众产品。

我们公司向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提供的产品当时是物流从常州发到方城县的,然后发到每个学校,2015年底我在收到律师函的时候才知道贴了广州冠众公司的商标的,当时我们公司向豫源公司购买的是昊润A55,不知道豫源公司为什么向我们提供产品上贴有广州冠众的商标。

我不知道这个广州冠众的商标是谁贴上去的。

物流公司的名称我不清楚。

货是分两次发来的,都是从常州发过来的。

两次都是蒋某去接的货。

我不清楚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否有冠众商标,也不清楚我公司销售到方城县教育体育局的教育一体机上的冠众商标是谁加上去的。

我们公司在接到物流的时候,没有开箱验货了。

我公司更换中标型号产品这个事,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不知道。

我没有和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沟通。

当时我公司不能供应中标的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冠众WA-E5522BIT型教学一体机,我公司没有提出终止这个项目的投票,因为当时怕违约了,要付违约金,所以就用昊润A55产品继续这个项目。

昊润A55型教学一体机是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

我没有见过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代理广州冠众商标的委托。

我们公司还向宛城区幼儿园和另外一个单位销售过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的冠众教育一体机,这两个单位的具体名称我记不清了,往幼儿园销售8台,往单位销售1台,具体业务是蒋某负责。

我公司与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是2014年3月28日签订,合同编号:YY-XS-20140331-01,由郑州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我公司提供昊润A55触摸电视126套,单价8850元,共计1115100元。

我们首付334530元,我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将款项如数打给豫源公司,随后在4月29日分8笔再次打给豫源公司7个50000元和1个21700元,7月21日又打20000元,其他的流水我没有找到。

豫源公司开户行是中国银行郑州金水科技园支行,开户名是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帐号是25×××65,随后在2014年3月31日我们和豫源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协议内容是豫源公司提供的昊润A55与中标产品冠众WA-E5522BIT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我是在公司找到的。

我不清楚补充协议是谁签的,肯定是王德民找我公司的人签的,上边还盖有我公司的章。

我公司的章平时由出纳李某1保管。

我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对方只用扫描章,且文书不正规,这个我不清楚,当时王德民和蒋某走的很近,具体不清楚怎么回事。

我公司参与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中标供货时,我记得当时我让公司的商务调度雷某安排人到方城接货,蒋某是具体负责这个投标项目的,我让雷某安排蒋某去接这两批货,后来具体安排谁去接的货,雷某清楚。

当时这两批货接到后,因为货多,没有地方存放,我就联系方城县当地一个朋友杨某,让他给我联系一个地方放货,后来杨某在方城县高速出口不远的地方找了一个木瓜厂,我就让货到之后把货卸到木瓜厂,这两次接的126台一体机都放在这个木瓜厂里。

货到第二天我就让雷某安排技术员按照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提供的名单往下面送,当时跟学校老师商量让他们自行安装,我公司出安装费,老师也同意,然后就由老师自己安装。

我公司接到货后不直接送到学校而是存放到木瓜厂是因为学校比较分散,我公司往下派送的车每次只能装几台,而供货的时候一次拉来60多台,我公司派送不过来,就找个地方先存放起来,我联系我朋友,我朋友给我找的这个地方。

(2)被告人姜晓利的供述河南豫源公司的全称是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我本人。

我公司和南阳新通力公司合作的情况:2014年的时候,我公司负责南阳地区的业务员王德民跟我说有一个南阳方城县的项目,想用广州冠众公司的产品去投标,然后我就给广州冠众公司的副总范某联系说有个项目想用广州冠众的触摸大屏来投标,范某同意了,他让我找广州冠众公司负责河南业务的余某,然后我就让王德民负责联系余某,随后王德民就和余某、张毅联系投标的事宜,后来南阳市新通力公司中标了,王德民给我说南阳市新通力公司中标了,然后他就给张毅商量销售合同及供货的事,王德民就以河南豫源公司的名义与张毅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合同签订之后,王德民给我说张毅想图个便宜要用中性机器供货,我给王德民说那就使用江苏昊润公司的生产的中性产品,王德民和张毅商量好价格,王德民给我说了下价格,我同意了,后王德民就跟江苏昊润公司的丁某联系中性产品的事,王德民和丁某商量好价格之后,也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随后就由江苏昊润公司把货直接发到南阳方城县。

后来与南阳新通力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张毅又要求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

当时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估计是用广州冠众公司的品牌去投标的,因为当时联系的时候说的是要用广州冠众公司的品牌去投标。

产品是不是广州冠众公司的我不清楚,是王德民联系的。

当时用广州冠众公司的产品去投标使用的相关资质王德民跟余某联系的取得的。

当时投标时演示用的样机是一般都是厂家免费提供的,具体是哪儿来的王德民知道。

当时南阳市新通力投标方城县项目的标书我没有见过。

当时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中标南阳方城县项目的是什么品牌产品我不知道。

我没有见过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的中标通知书。

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给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的是江苏昊润公司生产的中性产品。

中性产品就是“OEM代工产品”,就是生产厂家生产的没有任何商标和牌子的产品。

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给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的由江苏昊润公司生产的这个中性产品的参数是张毅把招标的参数给王德民,王德民把参数给江苏昊润公司,江苏昊润公司按照招标参数生产的。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中标的是广州冠众的品牌,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提供江苏昊润公司生产的中性产品是因为当时王德民给我汇报说南阳市新通力有限公司的张毅图便宜,要这个中性品牌的产品,他与我们签订销售合同,我们才提供给他这个产品的。

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我见过,当时王德民向我汇报过这个事,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现在还在我公司里。

王德民跟我说张毅怕参数不符合招标要求,提出来要签一个补充协议,我同意了,然后我们两个公司又签了一个补充协议,证明江苏昊润公司生产的中性产品与招标文件的指标参数是一样的,我还给王德民说要注意风险,签这个补充协议的事江苏昊润公司也是同意过的。

河南豫源公司卖给南阳新通力公司的产品价格是王德民和张毅商量好之后,签了合同之后,王德民和我说了,我也同意这个价格。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把货款直接打到我们公司账户上,总的货款是100万左右,具体数我记不清了,账户上有,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分了好几次打过来的。

我们公司的账号是多少我记不清了,户名是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是广大银行郑汴路分行。

河南豫源公司买江苏昊润公司的产品价格是王德民跟江苏昊润公司谈的,谈好之后,王德民跟我说,我同意了,然后与江苏昊润公司签了合同。

我们公司购买江苏昊润公司的中性产品是通过我们公司的账户直接转账到江苏昊润公司的账户上的。

每次张毅公司打款过来我们公司就再打给江苏昊润公司,具体付了的多少给江苏昊润公司我不清楚。

是我们公司的会计负责给江苏昊润公司打款的。

我们公司会计是个女的,我现在想不起来叫什么名字了。

她14年底已经不在我公司了。

我们公司把货款打到江苏昊润公司之后,王德民和丁某联系,然后江苏昊润公司直接把货用物流发到南阳方城县的。

物流公司是江苏昊润公司指定的物流公司,我不知道物流公司的名称。

我们公司通过这次的交易毛利润10万元左右。

王德民从中获得了两三万元的提成。

王德民是豫源公司的市场部主管,负责河南省所有地市的业务工作。

广州冠众的副总范某到我们公司联系业务时我们认识的,后来认识了业务员余某;

江苏昊润公司的业务员丁某跑业务时我们认识的。

江苏昊润公司的全称是江苏昊润科技有限公司,他的法人是孙某,我去江苏昊润公司,公司以前在江苏常州的三晶工业区,后来搬位置了,不知道搬到哪儿了。

河南豫源公司与江苏昊润公司从去年10月份的时候,开始终止合作了,以前每个月差不多要合作10万元左右的项目。

广州冠众公司我没有去过,我只是了解到这个公司挺大的,别的我不了解。

河南豫源公司与广州冠众公司除了这次的交易外,没有其他的合作项目。

在这次方城县的招标项目中,从开始投标到最后的供货期间,我没有和南阳新通力公司的张毅见面或者电话联系过,都是张毅联系的王德民。

我作为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的法人,在这个项目中,是张毅公司中的标,张毅想买什么产品,我提供给他什么货,我们只是普通的买卖关系,我只对我公司签订的合同和卖出的货质量负责。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时使用的有关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及相关资质文件,当时是王德民跟我说了这个投标的事情的,我跟当时广州冠众公司的副总范某说想使用冠众的产品、资质去投标,范某说可以投,然后我就跟王德民说可以投这个标,让王德民和当时冠众公司负责河南业务的王某、余某联系用冠众公司产品去投标需要的资质文件。

因为这个项目是王德民开发的项目,随后就是王德民和王某、余某联系,我没有再跟进了,具体这些资质文件是哪里来的,得问王德民。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中标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后,与我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当时是王德民和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老总张毅签订的,签订销售合同之后,在签订补充协议的时候,我才见到这个销售合同的。

这个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我后来在公司里找到了,我也提供给你们了。

这个销售合同上的价格是王德民按照昊润公司提供的价格,在加上公司10%左右的利润确定的,这个都是业务员自己和客服谈的。

当时南阳新通力公司通过公对公打款,向我公司打好货款之后,我们在通过公司账户打给昊润公司,昊润公司再给我们发货。

当时是分两批直接发到南阳市方城县的,货到之后,王德民负责通知南阳新通力公司去接货。

第二次的时候,因为南阳新通力没有把货款付全,我们公司已经把款付给昊润公司了,当时给昊润说的等通知发货。

当时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参与投标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时演示使用的样品机,在我们公司投标演示用样机都是业务员自己负责联系的,这次的是王德民自己联系的,具体联系谁我不清楚。

我公司是王德民与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供货。

我公司与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间的销售合同当时是王德民与昊润公司协商签订的,我是后来看到合同才知道的。

当时我公司没有派人去南阳市方城县去接货。

这126台教学一体机从江苏昊润公司到新通力接到货,我公司没有人接触过这126台教学一体机。

我公司没有“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

我公司没有刻“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章,我们公司不会私自刻别的公司的公章的。

针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我公司是按照南阳新通力公司老总张毅的要求,向张毅出售的是126台中性包装的江苏昊润A55教学一体机。

后来我公司还与南阳新通力公司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是我公司按照南阳新通力公司要求所提供的昊润A55产品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性能参数及现实功能完全一致。

我公司出售给南阳新通力的这126台中性包装的江苏昊润A55教学一体机产品的来源是南阳新通力公司把一体机的参数发给王德民,然后王德民再把参数发给江苏昊润公司,江苏昊润公司按照一体机的参数要求生产一体机。

南阳新通力公司付款给我公司后,我公司再想江苏昊润公司付款,付款后,货直接从江苏常州昊润公司物流到南阳方城县,然后由王德民通知南阳新通力去接货。

我公司和南阳新通力公司之间签订的这个126台昊润A55型教学一体机销售合同属于正常的商业合同,且我公司提供的货物来源明确,我公司将货物卖给南阳新通力公司之后,至于南阳新通力公司怎么处理的这批货物我公司无权干涉,也不应该承担由南阳新通力公司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王德民以河南豫源公司名义与张毅的南阳新通力公司签订合同后,王德民跟我说张毅图便宜想使用中性产品,还给我说了价格,我就给王德民说那就使用江苏昊润公司生产的中性产品,但要注意风险,随后王德民和江苏昊润公司的丁某联系供货及发货。

我说的注意风险就是要提醒张毅注意风险,因为是没有包装的中性产品。

我们公司只是按照张毅的要求卖给他中性产品,至于张毅有没有贴牌跟我们公司没有关系。

我们公司一直和昊润公司有联系,这一次是张毅和我们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后,我和昊润公司的丁某联系说要订一批教学一体机,随后是我公司当时的业务员王德民和丁某联系并与昊润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签的是126台A**型智能交互式一体机,单价是8000元,总价1008000元。

这个销售合同中的备注栏的I3、2G、500G是一体机的配置。

我们公司当时没有派陈某到江苏昊润公司接货,当时陈某是到昊润公司培训的。

张毅把钱打到我们公司帐户后,我让张某再把钱打到昊润公司帐户,昊润公司把货准备好后,联系王德民接货。

这批智能交互式一体机出了昊润公司后,没有做过二次处理。

方城接货后,我不清楚为什么这批智能式交互一体机上贴有冠众公司的商标,我分析应该是在南阳贴的商标,具体谁贴的我不清楚,我公司没有在这批一体机上贴冠众公司的商标,也没有委托昊润公司在这批一体机上贴冠众公司的商标。

我和张毅就一体机的事只接触过一次,是冠众公司发现这批一体机假冒注册商标后,张毅找我协调这个事。

(出示:广发货运常州分公司南阳襄樊专线托运单0006277号)这张货运单应该是昊润公司发货的其中一张物流单。

(3)被告人王德民的供述我2012年8月至2015年7月在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现自己开了一家河南豫之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2013年底的时候,当时我在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当业务员,南阳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的老总张毅跟我联系说有个方城县教体局的“义教薄改”项目,招标100多台教学一体机,问我投不投,然后他把参数发到我QQ上,我又发给公司商务何某,何某又发给公司老总姜晓利,姜晓利说能投,当时我们公司代理了广州冠众和江苏昊润两个品牌的教学一体机,姜晓利说江苏昊润公司的教学一体机符合招标的参数要求,但不是河南省入围品牌,不符合招标要求,广州冠众公司的教学一体机是河南省入围品牌,符合招标要求,但是不符合这次招标的参数要求,如果要投标的话得用广州冠众的商标,然后由江苏昊润公司按照招标的参数生产机器,再贴上广州冠众的商标,因为江苏昊润公司可以做定制机器。

我就把这个情况跟张毅说,张毅同意这样弄。

然后我又给姜晓利说了,姜晓利就开始准备投标需要的广州冠众公司的授权书、产品参数、产品彩页以及资质证书之类的东西,准备好了之后就发到南阳市新通力公司。

我们公司和江苏昊润公司联系按照招标参数定制一台样品机,然后发到我们公司,在我们公司里贴上广州冠众的牌子,当时我在平顶山,不知道具体是谁贴的。

贴好牌之后好像物流到南阳新通力公司,开标的头一天时候,我带着技术员王某1到南阳新通力公司,然后我回平顶山了,第二天王某1和南阳新通力公司的人方城去演示这个样品机,演示完之后,这个样品机留在南阳新通力公司了。

这个样品机开始时姜晓利联系江苏昊润公司按照参数定制好样品机,后来是我联系昊润公司的丁某催货,然后物流到我们公司。

当时跟昊润公司联系的是中性的样品机,没有商标,到我们公司后贴上广州冠众公司的商标,因为我不在公司,不知道具体是谁贴上去的。

也不知道贴在样品机上的广州冠众公司的商标是从哪来的。

我们公司是姜晓利准备投标需要的材料,具体是怎么准备我不知道。

我知道这些材料的内容,我见过这些材料,产品参数基本上是按照招标文件上写的。

过了几天后南阳新通力公司中标了,然后南阳新通力公司的张毅就到郑州来和我们公司的老总姜晓利商量价格,价格商量好之后,姜晓利拟好销售合同,然后由我发给张毅,张毅看了之后又加了一个补充协议,张毅发给我,我又发给姜晓利,最后销售合同确定之后,我们公司盖好章传真发给张毅,然后张毅盖章又传真回我们公司。

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签好之后,张毅公司分了好几次把货款打过来,我们公司的财物张某和江苏昊润联系供货,因为货要的紧,我们公司还派了一个人去江苏昊润催货,教学一体机做好之后,就直接从江苏昊润公司直接发到方城县了,货快到了江苏昊润公司打电话通知张某,然后张某打电话通知我,我再通知南阳新通力张毅去接货。

当时南阳新通力公司是张毅负责这个招标项目的,我在中间作为河南豫源公司联系人跟张毅联系。

我们公司销售的给南阳新通力公司的这些教学一体机是我们公司的老总姜晓利联系江苏昊润公司,然后江苏昊润公司按照参数生产中性机器,再贴上广州冠众的商标。

中性机器就是按照参数生产产品,然后按照需要贴上各种商标品牌。

当时昊润公司是按照A加上尺寸来定产品型号的,当时招标的是55寸的教学一体机,昊润公司就把产品型号命名为昊润A55。

我们公司贴的是广州冠众公司一个5522型的教学一体机,具体是哪个型号的教学一体机以中标的产品型号为准。

广州冠众的这个商标,演示用的一台样品机是在我们公司贴上去的,当时我不在公司,不知道是谁贴上去,后来的100多台教学一体机是姜晓利和江苏昊润那边联系的,具体是谁贴的,姜晓利清楚。

我们贴的这个广州冠众的商标是从哪儿来的我不清楚。

当时听说河南豫源公司派陈某去江苏昊润催货的,我当时没有在公司,我不知道是谁去的,姜晓利清楚。

我们公司销售这种由江苏昊润公司生产、贴上广州冠众商标的教学一体机的数量是100多一点,具体数目以销售合同为准。

我们公司提供给南阳新通力公司参与投标的有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产品参数、产品彩页以及资质证书等这些标书里需要的东西,都盖着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红章。

这些东西是姜晓利联系的,姜晓利说是广州冠众公司的一个范经理提供的,具体是从哪儿来的我不知道。

我们公司使用由江苏昊润公司生产、贴上广州冠众公司商标的教学一体机的事张毅清楚,当时我都把这个情况跟张毅说了,张毅也同意了。

我就是把姜晓利的原话给张毅说了,说江苏昊润公司的教学一体机符合招标的参数要求,但是不是河南省入围品牌,不符合招标要求,广州冠众公司的教学一体机是河南省入围品牌,符合招标要求,但是不符合这次招标的参数要求,如果要投标的话得用广州冠众公司的商标,然后由江苏昊润公司按照招标的参数生产机器,再贴上广州冠众的商标,张毅听了之后同意了。

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从江苏昊润公司购买这种一体机单价姜晓利说是8300一台,具体多少不清楚。

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给南阳新通力公司的这种一体机单价是8800多元。

南阳新通力公司向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付款是按照销售合同上的账户公对公打款的。

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应该与江苏昊润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这个姜晓利清楚。

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江苏昊润公司付款是公司的财物张某负责的,她清楚。

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给南阳新通力公司这100多台教学一体机毛利润有6、7万左右。

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是按照7%到10%的毛利润提成的,这次的提成大概4千元左右。

南阳新通力公司没有给我好处。

张某清楚由江苏昊润公司生产、贴上广州冠众公司商标的产品这个事,因为是她联系的江苏昊润公司供货的。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投标方城县教育体育局项目中关于广州冠众公司的材料是豫源公司的老总姜晓利准备好了之后给我的,我当时看了一下,都是投标需要的材料,盖着广州冠众公司的红章,有个四五十页的样子,然后我写个地址和收件人让公司的商务贺利快递到南阳新通力公司。

你们在我办公室搜查出来的有关广州冠众公司的相关资质不是在这次竞标过程中使用的,这是豫源公司投驻马店项目的材料。

之前我供述称在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江苏昊润公司打款之后,是我联系丁某催货的,当时豫源公司向江苏昊润公司打款之后,我只是给丁某打电话要货,是通过物流发货的,具体是谁发的货我不清楚。

教学一体机是从常州直接物流到方城的,货到了,昊润公司通知张某,张某再通知我,我再通知张毅接货。

在投标过程中,姜晓利与张毅商量使用由江苏昊润公司生产、贴广州冠众商标的教学体一机的这个事的时候,当时商量应该是由豫源公司负责在江苏昊润公司的教学一体机上贴广州冠众公司的商标的,因为广州冠众公司这个商标是新出来的,豫源公司对广州冠众公司的商标比较熟悉。

新通力公司中标之后,姜晓利就没有让我参与和新通力公司谈销售合同这一块,姜晓利和张毅商量好之后,我只是负责在中间传递。

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显示销售的产品是昊润A55型,到方城县的时候为贴有广州冠众商标的教学一体机,应该是江苏昊润公司生产好了之后,姜晓利安排公司的人在江苏常州贴的广州冠众的商标,然后从常州物流到方城的。

姜晓利安排的应该是陈某去江苏常州贴牌的。

因为豫源公司向江苏昊润公司打款、江苏昊润公司发货这段时间内,陈某不在公司,当时公司销售的一台机器出问题了,联系技术陈某去修理,姜晓利说陈某上江苏昊润公司去学习去了。

2、被害人钟某的陈述我现任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法人代表,我公司是2008年8月11日成立的,公司以前的名称是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0月的时候,我公司进行了体制改革,公司名称改为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珠路203号F1001房。

2015年初的时候,我公司售后经常接到来自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区域关于我公司销售的冠众产品质量问题的反映,后经我公司销售核实发现我公司并没有向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供应过相关产品,我公司遂派人前往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进行调查,发现2014年初的时候,南阳市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在网上进行公开招标,在此次的招标中,一家名为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作为投标方以我公司生产的55寸WA-E5522BIT型教学一体机产品中标,后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与方城县教育体育局签订了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向方城县各镇各小学提供126台我公司生产的冠众WA-E5522BIT型多媒体教学平板一体机,总标价为1575000元,经我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得知,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所供应的产品虽然贴有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及产品品牌标签,但实际上并非我公司生产的产品。

随后我公司委托律师就侵权问题向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下达律师函,2015年5月份的时候,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张毅就到我公司和我公司的委托律师说这126台机器是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给他供的货,想私下协商解决这个事,当时我们公司没有同意这个事,随后我们就报案了。

今年8月初的时候,豫源公司老总姜晓利的老婆通过我深圳的一个朋友打电话给我说豫源公司想私下解决这个事,我已委托我公司的律师处理。

当时我公司没有授权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用广州冠众公司的产品投标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的项目。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不是我公司的代理商,我们公司没有向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出具过授权书。

我公司的项目投标是需要通过我公司的自动化办公系统进行层层审批的,审批通过后还要通过办公系统进行印章使用申请的,最后由我审批同意使用印章,这样才能把授权书做好。

我们查询办公系统,没有发现这个项目的投标授权申请及印章使用申请。

当时我公司负责河南省业务的是我公司的副总范某和业务员王某负责的。

范某是2013年10月就职我公司副总,2015年1月份的时候离职,他现在深圳市天英联合教育股份有限公司上班。

我没有授权范某全权处理河南省销售的事宜,他有什么事还得向公司汇报的。

王某是范某招录的一个业务员,由范某直接领导负责河南的业务,她是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在我公司上班的。

我公司与河南豫源公司有业务往来,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在河南省有业务沟通,但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不是我公司的代理商,且涉案的方城项目我公司未对该公司做任何授权。

我公司没有授权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刻了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一个公司只有一个公章的,我公司的公章都是在我公司总部管理的,需要使用了由公司专人带到现场盖章,不会授权任何人刻我公司的印章的。

2015年10月的时候,我公司进行了体制改革,公司名称由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改为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当时使用的“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于2016年1月18日由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销毁了,现在只有一个作废印章模板了,这个我公司可以提供给你们。

我公司如果授权代理商进行招投标的话,投标需要的公司资质材料一般是在我公司将相关的公司资质复印件在公司盖好章,然后发给区域经理的,再由区域经理提供给授权代理商的。

我公司有一个叫余某的人,她是我公司华中区的负责人。

余某是否知道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用广州冠众公司的产品投标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的情况我不清楚,具体得问一下余某。

余某是否向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或者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盖有你公司印章的公司资质材料得问余某。

我们公司的注册商标有三个,一个是“冠众”,注册有效期是2010年9月21日至2020年9月20日,一个是“WINALL”,注册有效期是2011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一个是“WINALL”,注册有效期是2015年2月28日至2025年2月27日。

我公司没有授权其他公司雕刻我公司的公章。

姜晓利妻子通过深圳李某2找我们协调的。

我是在2014年的时候知道江苏昊润公司。

在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项目编号ZC-G-20131122-066)的招投标过程中,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来没有向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

(出示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在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项目编号ZC-G-20131122-066)的投标书中的《授权书》)这个不是我公司出具的。

我公司没有就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项目编号ZC-G-20131122-066)的招投标项目出具过《售后服务承诺书》。

(出示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在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项目编号ZC-G-20131122-066)的投标书中的《售后服务承诺书》)这个不是我公司出具的。

我公司没有向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用于投标的盖有“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红章的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资质的相关材料(产品参数、产品彩页、资质证书)。

我公司和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也没有给这个公司做过任何授权。

在2014年以前,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和我公司在河南省的业务员有过业务沟通,但后来没有实际的订单交易。

我公司的产品资质材料是公开的,公司每一个销售人员手里都有,如果有合作意向的话,我们会提供给对方。

我公司没有向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用于投标的盖有“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红章的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资质的相关材料。

没有授权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销售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

我公司没有授权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

我公司和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的证言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写的是我,但我没具体参与公司业务,公司由我老公姜晓利负责管理,我只是负责公司的收钱和对外打款,一般是姜晓利让往哪个公司打款,我去打款。

我公司以前和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过合作关系,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过产品,平时公司打款是我负责,我记得向这个公司打过款,打的次数多,我记不清打过多少钱。

一般都是业务员向我姜晓利汇报,姜晓利再跟我说,我就去打款,都是公对公转帐。

我没有和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人联系过,我打款后,再给具体的业务员说下,平时是姜晓利或者具体的业务员与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联系。

购买的是触屏一体机之类的产品,我不清楚具体什么产品,因为购买次数多,这些产品的具体购买时间我记不清,可以查我们公司帐户的银行流水。

我知道南阳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南阳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是2014年的时候,我不知道是什么业务,我只是负责查收南阳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打到公司帐户上的钱,收到了我跟业务员或者姜晓利说下。

南阳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往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具体打了多少钱我记不清,可以查我们公司帐户的银行流水。

我不清楚是谁和南阳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联系。

我没有听过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就一个帐号,是25×××65,帐户名称是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是中国银行郑州金水科技园支行。

(2)证人蒋某的证言我2010年5月份左右到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上班,2015年5月左右离职,现在在南阳虹志科技有限公司上班。

当时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张恒奎,张恒奎不参与公司经营,公司由张恒奎的儿子张毅和儿媳妇徐某经营,张毅负责公司业务,徐某负责公司财务。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参与投标的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这个项目我清楚,当时是张毅委托我代表公司参与这个项目的投标。

2013年底,张毅在网上看到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的招标公告,张毅把标书买回来后,公司就在网上报名,然后张毅与郑州的河南豫源公司业务员王德民联系,因为冠众的教学一体机参数符合要求,张毅就决定用冠众这个型号教学一体机,张毅委托我参与这个项目投标,王德民从郑州把冠众公司的授权书及产品参数等原件快递到公司,王德民提供的这些东西都装订在标书里了,还物流过来一台投标的冠众样品机,用于投标的时候演示用,当时投标的时候是王德民从郑州带过来的一个技术员演示的。

当时投标是126台,单价12500元,总报价是1575000元。

几天后,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中标了。

当时这个项目的标书是公司一个叫吴某的文员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好,具体的投标产品、价格由张毅决定。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投标的是冠众的一个产品,我现在记不清型号,投标书上写的有。

好像是张毅上郑州时认识的王德民,后来王德民来公司,张毅介绍说王德民是冠众产品的河南总代理,以后有投标项目了可以找王德民。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中标后,张毅到方城与方城县教体局签订供货合同,然后张毅联系王德民商量供货的事,我不知道具体怎么商量的。

2014年天热的时候,王德民开始供货,好像是分三次供的货,当时供的第一批货是张毅安排我去接的货,直接物流到方城,发了三十多台,当时是我签收验货、清点台数,还打开一两台的包装检查,然后我们再把货物按照方城县教体局给我名单分发到各个学校,由学校的负责人签收产品,然后由学校老师自行安装,我们给安装老师每台几十元的安装费。

随后的几次我没去接货,都售后去接的。

当时王德民向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供货,我验收的产品是冠众牌教学一体机,具体型号现在记不住了,但肯定是跟公司投标书上投标的产品是一个型号的,不然的话我们也不会验收,往下送到学校,学校负责人也不会验收签字,方城县教体局也不会验收通过的。

我现在记不清当时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但是按照规定肯定是有的,不然不会验收的。

我作为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负责这个投标项目,在收到投标产品时,我对产品进行了审验,肯定是我们标书中投标的产品,而且质量和产品的相关证书肯定没问题,不然方城县教体局也不会验收通过。

当时学校负责签收的名单是方城县教体局提供的,提供给我或者张毅了,我也有一份,然后我给公司售后一份。

按照惯例,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与王德民的豫源公司应该签订有销售合同,但我没见,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财务一直是由张毅的老婆徐某负责的,像这么大一笔帐目,徐某应该清楚是否签订销售合同,补充协议我也没见过,我只在竞标书上签了我的名字。

在投方城县教体局这个项目前,公司还投标南阳市宛城区直属幼儿园的一个教学一体机项目,当时是我经手的,投的是冠众的教学一体机,55寸,总共是8台,当时供货商是郑州天晴红叶公司,郑州天晴红叶公司负责安装,冠众公司售后负责维修。

我听说昊润公司好像是江苏的,没接触过这个公司,具体不清楚,我听说过昊润品牌的教学一体机,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也用这个品牌的教学一体机去社旗县投过标,但没中标,我经手的没卖过,不知道别的业务员卖过没有。

这个品牌的产品售价在10000元-15000元。

在整个方城县教体局这个招标项目中,我只负责作为公司的投标代表参与这个招标项目和第一次供货的验收工作,我看过标书,标书里由王德民提供的东西有:广州冠众公司的授权书、产品参数、产品彩页、资质证书、检验报告,他提供的这些东西上都盖的有广州冠众公司的红章。

在这个项目中我没有提成,公司按正常的给我发工资。

我就接过一次货……货接到之后我就点点台数,跟张毅说的总台数及物流单上的台数相符。

当时有一两台叫绳子勒破外包装了,我就把这一两箱拆开了,看看屏有没有碎,检查之后没问题,我就没有再拆其他的。

我开箱检查时,当时一体机是立着放在包装箱内的,周围包裹着泡沫,我开箱检查只是看看屏有没有碎,我没有在意一体机的商标。

再者张毅让我去接货,只是让我去看看数量和质量,没有提要验货的商标,我想着货是老板们订好的,我也没有去看货的商标。

在你们第一次讯问我时,我说验收的一体机是冠众牌的因为当时这个项目是我去投标的,投标的产品是冠众牌的,我推测供货肯定也是冠众牌的,不然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不会验收的,是我表述有问题。

当时这批一体机的外包装是两个黄色的纸箱子扣着,外面用两根塑料条固定,没有用胶布封箱,纸箱子上没有印任何图案文字。

只有一两台外包装勒破了,其余的外包装都是完好的。

我不知道当时这批货物放在这个木瓜厂多长时间,过了一段时间后公司派人按照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提供的名单往下送。

好像当时供货之前商量的是让学校的老师负责自行安装,南阳新通力公司付给老师每台三四十元的安装费。

这个木瓜厂的具体位置是出了方城收费站往东一两百米路北的地方,厂的名字好像就叫木瓜厂。

我听说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总共供了3次货,具体的我不清楚。

我只去接过这一次,其余的两次我不清楚。

(3)证人刘某的证言我现在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工作,我是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律师,今天是来谢庄派出所说明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一案的。

2015年初的时候,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服经常收到来自河南省南阳市的咨询产品售后服务的电话,其中有一位来自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广阳镇卢台小学的老师通过网上咨询平台向冠众公司反映产品的质量问题,冠众公司接到反映后,经核实,冠众公司并未向当地提供任何产品,随后冠众公司立即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初步调查发现方城县当地有数十家小学使用的教互式智能平板电视设备的显示频均贴有冠众公司的英文字体“WINALL”的注册商标,设备背面的右下方贴有冠众公司的“冠众”中文注册商标及产品品牌的标签,但经冠众公司核实,这些设备并不是冠众公司生产的产品或者冠众公司授权生产的产品,冠众公司顺着这个线索调查发现2014年初方城县教育体育局进行公开采购招标,一家名为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的公司作为投标方以冠众公司生产的55寸教霸一体机产品顺利中标,南阳新通力公司中标后,与方城县教育体育局签订《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安装合同书》,合同约定由新通力公司向方城县各镇各小学提供多媒体教学平板一体机,产品型号冠众WA-E5522BIT,并负责安装,供货总数量为126台,总标价为1575000元,经冠众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得知新通力公司所供应的产品虽然贴有冠众商标及产品品牌标签,但实际上并不是冠众公司生产的产品,南阳新通力公司提供的产品是假冒冠众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河南省有相关的业务,冠众公司在河南省的业务以前是由公司的副总范某和业务员王某负责的,范某和王某已经离开冠众公司了,具体的离职时间可以问冠众公司的人事部门。

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前的名称是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7号的时候公司改制,改名为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证人金某的证言2016年5月23日我来到位于南阳市七一路789号的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我是在网上看的招聘信息,我负责报表,有时间负责收钱和卖东西。

我刚到公司,具体法人是谁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总经理是张毅,副总经理是徐某,他们两个是夫妻。

我们公司的的经营范围是办公耗材,电脑一体机。

电脑一体机由徐某负责销售,销往淅川、南召、方城、唐河等县。

电脑一体机销售价格、销售总量由徐某负责销售,每一台价格不等,最低五千元。

我来之后,卖出去不多。

我们所销售的电脑等东西的注册商标是英文字体的,WINALL的标识。

我们公司的会计是李某1,她在公司时间长,资历老。

我们公司现在大概有十几个人员,有张毅、徐某、胡某、薛某、涂某、李某1,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

我们公司的位置在南阳市七一路789号。

我们公司的进货渠道是怎么运转的我不知道,都是由徐某负责的。

我们公司的资金运转是怎么样的我不知道。

我们公司的账户是什么我不知道,都是由李某1去的银行,我听徐某经理说过,开户行是中原银行,户名我不知道。

我是2016年5月23日去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上班,今年3月份辞职。

我在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在七一路与工业路交叉口西南角的店面里清点出入库的货物,有时人手不够也负责收钱和卖东西,大部分还是经理徐某负责店面销售。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业务范围是办公耗材(纸、墨盒、打印机)、联想牌电脑。

我在公司没见过销售“WINALL”标识的产品。

公安机关在2016年6月16日询问我时,我称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的电脑上有“WINALL”标识,当时我被带到派出所也不知道具体怎么回事,你们问我公司卖过一体机的事,我想着是说店里销售的大屏液晶电脑一体机,我说卖过,当时派出所的民警向我出示一张纸,上面写着一串字母,他们问我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卖过这个字母标识牌子的东西没有,因为当时我到公司上班时间不长,我不具体负责销售,对公司卖的电脑上的标识不清楚,也不熟悉,只知道是一串字母,我开始误认为你们所说的型号是我公司卖的联想型号,从派出所回来后,我还问经理徐某是怎么回事,徐某说是因为学生用的教学一体机的事,我才知道你们问的是教学用的一体机,不是电脑一体机,至于店里是否卖过,我确实不清楚。

(5)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是2013年3月25日到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上班,担任店面销售及收银,主要负责销售店面内的联想电脑、复印机、打印机及耗材。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销售产品范围主要是销售联想系列电脑、夏普牌复印机、惠普牌打印机、施乐牌复印机及打印机,还有一些耗材。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法人代表是张恒奎,但我一直没见过他,公司实际经营人是张毅。

公司现在有13人,总经理是张毅、门店经理徐某。

张毅对公司负总责,是公司实际经营人,负责跑业务,徐某具体负责门店财务、采购,张毅和徐某是夫妻。

公司以前有3个大客户经理,分别是包某、蒋某、何某1,他们负责跑业务,推销产品,包某是2014年时离开公司,蒋某是2015年离开公司,何某1是2016年3月离开公司。

有一次我和公司的大客服包某、蒋某、何某1他们三个一起和冠众厂家的人员吃饭,我了解到冠众是个大电视的牌子,具体有没有销售冠众牌大电视我不清楚,徐某负责公司财务,她清楚具体销售产品情况。

(6)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现在方城县教育体育局负责装备招标工作。

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这个项目中标之后,是我代表县教体局和中标公司对接签合同的。

当时的中标公司是南阳市七一路上的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

2010年开始省里拨款义务教育阶段农村薄弱学校改造,简称“义教薄改”项目,项目分装备类和校建类,2013年的时候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开始“义教薄改”(装备类)项目,方城县教育体育局提供教学一体机参数和台数,通过招标代理公司河南公司金利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公开招标,2014年初的时候,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中标了,当时中标的产品是冠众牌的教学一体机,型号是WA-E5522BIT,台数是126台,单价是12500元,总标价是1575000元。

我代表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和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的代表签订了供货安装合同,当时新通力公司的代表叫什么名字,我现在记不清了,以合同上的签字为准。

2014年大概4月份的时候,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开始供货,把教学一体机物流到方城,然后我通知学校的领回去,安装好了之后,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的通知我们去验收,当时验收时每一个学校都填个验收表,使用学校的校长、乡镇中心学校的校长和我们教体局组织的验收组去验收签字,验收组的人员是县纪检委、县财政局、县教体局三个单位的组成的,每个单位派一个代表,我是县教体局的代表,我们验收的时候主要是看产品是否供货到位,是否安装到位,能否正常运行,产品的牌子是否是中标品牌和型号,我们验收合格之后在验收表上签“合格”。

全部验收合格之后,我们通知河南省教育厅装备中心质量检测站来验收,河南省教育厅装备中心质量检测中心验收后这批产品质量合格,然后下了个验收质量合格通知书。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供货安装的这126台教学一体机分到方城县的博望镇、二郎庙镇,赵河镇、袁店乡、清河乡、柳河乡、广阳镇、杨集乡、拐河镇、四里店乡10个乡底下的小学了。

我们验收组验收的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供货安装的这126台教学一体机的结果是全部合格。

河南省教育厅装备中心质量检测站验收的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供货安装的这126台教学一体机的结果是合格。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供货安装的这126台教学一体机在使用的过程中,有几个学校的老师反映说系统启动不了。

出现问题后,售后维修是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负责,出现问题后我电话联系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的张经理安排人来维修。

张经理是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负责人,我们平时都喊他张经理,不知道具体叫什么名字,他的电话是183××******。

我们从产品的安装供货到验收都没有接触过冠众教学一体机生产厂家的人员,在2015年底快放寒假的时候,有一个自称是冠众厂家的人,来问我是不是有个投标项目是冠众教学一体机,我说是,他问我是哪儿招标的,我说是方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的,然后他就走了。

(7)证人张某1的证言我现在二郎庙乡教办室工作。

方城县二郎庙乡部分小学安装使用的教学一体机的事我清楚,当时是我代表二郎庙乡教办室接的货,我们去查查够不够数,接到货了通知底下的学校把教学一体机拉回去安装,安装好之后,我代表乡教办室的去每个学校签字验收的,当时签的字是教办室的主任关某的名字。

方城县二郎庙乡使用都是方城县教育体育局装备办统一配发的教学一体机,牌子是冠众的,型号是WE-A5522BIT。

方城县二郎庙乡使用了15台这种型号的教学一体机,大点的小学一个学校一台,一初中四台。

方城县教育体育局装备办给了我们分配名单,一体机配下来之后,我们根据实际学生情况,做了变动,具体使用的学校名单按照我们验收签字表上的为准。

这批教学一体机大概是2014年5月份的时候开始安装的,一个星期左右安装好之后开始使用的。

当时是学校自己负责安装的,安装一台,供货公司补偿几十元的安装费。

在这个教学一体机使用的过程中,到目前为止反馈过来的是两台有问题,一个屏幕上有小白点,另外一个因为屏幕不亮,联系供货公司,后来供货公司换了一台新的。

售后维修是供货公司负责的,当时供货公司一个送货的叫小蕾的留了个电话,电话号码是155××******,后来有问题了我联系他,他说不在那个公司了,他给我提供了一个固定电话,电话号码我现在记不清了。

供货公司说是南阳的公司,我现在记不清公司名称了。

(8)证人李某3的证言我现在清河乡教办室工作。

2014年方城县清河乡部分小学安装使用的教学一体机的事我清楚,当时是县教体局通知去拉货,我代表清河乡教办室接的货,把货拉到中心学校,然后通知底下的学校把教学一体机拉回去安装,安装好之后,我代表乡教办室的去每个学校签字验收的,当时签的是我的名字。

我接货时的外包装就一个长方形的纸箱子,上面什么也没写。

方城县清河乡学校这一批使用的都是方城县教育体育局装备办统一配发的教学一体机,牌子是冠众的,型号是WE-A5522BIT。

方城县清河乡学校使用了19台这种型号的教学一体机。

方城县教育体育局装备办给了我们分配名单,教学一体机配下来之后,我们根据实际学生情况,调整了两个学校,具体使用的学校名单按照我们验收签字表上的为准。

这批教学一体机大概是2014年5月份的时候开始安装的,两三天就安装好之后开始使用的。

在这个教学一体机使用的过程中,还没有学校反映有什么问题。

当时是学校自己负责找人安装的,安装一台,供货公司补偿几十元的安装费。

售后维修是供货公司负责的。

不知道供货公司的名字。

(9)证人丁某的证言我是2011年开始在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负责公司在江苏、安徽、河南的销售业务。

我在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与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有过业务联系,2013年至2015年期间,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是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的总代理,负责在河南地区销售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教学一体机,我负责联系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我主要和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的老总姜晓利和业务员王德民联系。

2014年初的时候,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的老总姜晓利和业务员王德民都和我联系过,说南阳方城教育体育局2013年有一个“义教薄改”采购项目,要用我们昊润公司的产品去投标,因为我们昊润公司不是河南省“义教薄改”入围品牌,我就给他们说了这个情况,他们说我们公司的产品参数符合要求,需要一个样机,投标的事由豫源公司搞定,然后豫源公司的商务给我一个参数,与我们公司现在生产的产品参数大致相似,我们公司就生产了一台中性教学一体机,生产好之后,我们公司从常州直接物流到南阳或者郑州,我现在记不清了,地址是王德,地址是王德民给我的和我联系说要江苏昊润的产品去投标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采购项目的。

我现在记不清了,姜晓利和王德民都和我联系过,说过这个事。

中性教学一体机就是没有贴任何商标牌子的教学一体机。

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姜晓利和我联系说南阳方城“义教薄改”项目中标了,要订126台中性教学一体机,参数要和样机的参数一样,然后我就和姜晓利商量价格及交货的方式,商量好了之后,我们商务就拟了一个销售合同,然后发扫描件给豫源,修改了几次之后,双方在2014年4月14号签订了一个最终的销售合同。

然后豫源公司开始向我们昊润公司打款,是公对公的打款的,打好款之后,我们公司商务就开始按照豫源公司提供的地址发货,货是直接从我们公司仓库物流到南阳方城的,分了两次发过去的,每次发货数量仓库有记录的。

我们昊润公司与豫源公司在2014年4月1日签订过一个销售合同,我们公司和豫源公司拟了合同之后,然后发扫描件给对方,有需要补充的,对方修改之后再发回来,来回修改了几次,签合同的时间也在变,我现在不确定修改期间销售合同上签的是什么时间,但是我们昊润公司与豫源公司签订的最终的销售合同是在2014年4月14日签订的。

这个合同我们公司存的有电子扫描件,我们可以提供给你们。

我们昊润公司销售给豫源公司的货是按照豫源公司姜晓利的要求,我们昊润公司销售给豫源公司的是126台中性教学一体机,参数和之前提供给豫源公司的样机参数一样的,一体机上没有贴任何商标的,外包装也没有贴任何商标。

我们公司是通过哪个物流公司发货到南阳方城我不清楚,货是商务联系发出去的,物流上门取货发货。

因为我们公司搬过地址,物流回执单现在找不到了,当时我们公司的仓库出货单还存在我们公司,我们公司可以提供。

物流是公司的汪某发的。

我公司发货时对货物进行检验了,对产品性能检验合格后用外包装封好箱将中性教学一体机包装好之后,物流公司上门,直接从仓库装车发到南阳了。

公司人员的流动性大,我现在记不清是谁检验了。

我公司销售给豫源公司的126台教学一体机,在生产包装环节,豫源公司没有派人到我公司接触过这些教学一体机。

我认识陈某,他是豫源公司的。

陈某来过江苏昊润公司,他是2013年或者2014年的时候来昊润公司跟着工人学习教学一体机的维修技术。

我公司销售给豫源公司的126台教学一体机,陈某是否接触过这些教学一体机我记不清了。

我知道南阳市新通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阳方城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采购项目就是南阳市新通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投标的,豫源公司与南阳市新通力公司合作的,豫源公司负责供货。

江苏昊润公司销售这126台教学一体机后,没有向南阳市新通力公司出过售后服务承诺书。

因为当时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是我们公司在河南省的总代理,当时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老总姜晓利和业务员王德民都和我联系说过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项目编号ZC-G-20131122-066)这个项目,想要用我们昊润公司的机器去投标,我才知道这个项目。

当时姜晓利和王德民给我说这个项目后,因为我们昊润公司不是河南省“义教薄改”入围品牌,我给他们说了这个情况,他们说我们公司的产品参数符合要求,需要一个样机,投标的事由他们豫源公司搞定,然后豫源公司商务给我一个参数,与我们公司现在生产的产品参数大致相似,我们公司就生产了一台中性教学一体机,没有贴任何商标牌子的教学一体机,生产好后,我们公司从常州直接物流到南阳或者郑州,我现在记不清了,地址是王德,地址是王德民给我的和我联系说这个项目中标了,要定126台中性教学一体机,参数要和样机的参数一样,然后我们就协商供货价格及交货方式,销售合同修改几次后,在2014年4月14日签订一个最终的销售合同,这个销售合同我公司已经提交给你们了,然后豫源公司开始向我们昊润公司打款,是公对公打款,打好款后我们公司商务就开始按照豫源公司提供的地址发货,货是直接从我们公司仓库物流到南阳方城,分两次物流发过去的,当时的发货清单我公司也提交给你们了。

在这个项目中,我一开始不知道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后来豫源公司说这个项目中标了,我们和豫源公司签销售合同时我才知道这个项目是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中标的,当时我们公司从知道这个项目一直到供货结束都没有和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有过任何接触和沟通,一直到2014年5月份时我们公司在昆明展会上,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的张总来我们公司的展台看过产品。

我经手的业务没有与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有业务往来。

当时我公司没有就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项目编号ZC-G-20131122-066)项目向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出过《售后服务承诺书》。

(出示张毅提供的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书》)这个《售后服务承诺书》不是我公司出具的,因为第一我公司销售这126台产品是销售给河南豫源公司,不是销售给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不会对准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出具。

第二这个格式和我们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不一样。

第三这个《售后服务承诺书》上的条款和我公司与豫源公司签订的销售合同上的服务条款“质保三年(显示屏一年),公司提供配件,协助需方维修”不一致。

(10)证人张某2的证言我2003年开始在常州广超(原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工作,公司的经营地址在常州市邹区工业园工业大道双顺物流园一区16-17号,常州广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名称是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2014年9月份的时候改名为常州广超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公司是我父亲张某3开的。

(出示编号为14***05的物流单)我们发货记录都存在电脑上,我查一下。

(张某2查询常州广发物流系统)这个物流单是我们公司2014年5月24日开的,当时托运的货物是大电视机,我记得很清楚,当时是我经手接的这批货物,是一个中年妇女用一辆绿色卡车分两次拉到我们公司的,当时总共是66箱,每箱一台,外包装是空白纸箱子,纸箱子上什么也没有,货卸到我们公司后,那个女的给我们的联系人写的是明发,联系方式是8390×××6,他提供的接货人是王德民,电话是155××******,货物托运地点是南阳方城,付款方式是货到付款,那个女的把货送到我们公司后,我们公司向那个女的支付了1000多元的回扣,下订单的时候那个女的还交待说等她通知发货。

然后我们公司在外包装箱上贴上我们物流标签,把这批货运到南阳广发物流分点光彩市场门口,然后由南阳的负责人赵某负责往方城送。

当时我们把货送到方城之后,电话联系那个女的,好像是对方的货款没有到位,那个女的说先不发货,耽误了半天的时间才让发货,所以我记得很清楚。

当时这个女说托运的货物是电视机,外包装是一个空白的纸箱子,没有任何标识。

当时托运货物的时候,我们公司没有开箱验货,我们托运只对外包装负责,只查看外包装是否完整的,没有开箱验货。

这个女的提供的托运人为明发,明发应该是第二方物流,这个女的应该是明发的工作人员,明发负责从公司接货,然后把货送到我们物流公司,由我们物流公司往下运货。

这个女的还到我们公司托运别的东西到南阳过,留的联系方式是130××××****。

我不清楚这个女的是从哪里接来的货,你们可以查明发的货运单,他接货时肯定向托运人开单子了。

查电脑记录,这个女的往南阳方城托运电视机就这一次。

我不知道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们物流公司没有到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接过货。

南阳负责人叫赵某,家是南阳七里园的,他的电话是158××******。

我们公司的托运单有三联,第一联白色的是我们公司存根,第二联红色的是给托运人的,第三联随货同行是留给接货人。

我们物流公司的物流标签特征是一个红字的标签,上面写着南阳专线。

(11)证人陈某1的证言我是在2008年2月26号至2015年2月28号期间在常州市钟楼区城西物流市场8栋1号的明发物流公司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了。

我知道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我到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接过电视机物流到河南省南阳市。

2014年4月至5月期间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我物流过货物到河南省南阳市,我记得是接过两次货。

是昊润公司的汪某打电话给我说有一批电视机要发往南阳方城的,然后我派车到常州市长江路三晶工业园里的昊润公司仓库去接的货,当时是昊润公司的汪某给我的货。

第一次是在2014年4月底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汪某给我打电话联系说有一批电视机要发到南阳去,然后我就和司机,司机我忘记是谁啦,到常州市长江路三晶工业园里的昊润公司仓库去接货,当时是汪某给我的货,货的外包装是没有商标的纸箱,具体数量是多少,我现在记不清了,装好货之后,我就联系盖天物流园里的常州到南阳专线鼎轩物流公司,当天就把货给鼎轩物流公司了,让他物流到南阳。

第二次是在2014年5月底的时候,也是汪某打电话联系说有一批电视机要发到南阳去,然后我还是到常州市长江路三晶工业园里的昊润公司仓库去接货,当时是汪某给我的货,货的外包装也是没有商标的纸箱,这次好像是66台,我用的是两辆车装的货,一辆装了44台,一辆装了22台,装好之后,我就联系双顺物流园里的常州到南阳专线广发物流公司,当天就把货给广发物流公司了,让他物流到南阳。

两次都是昊润公司的汪某给我的货,当时汪某说是电视机。

人家给我货的时间是密封的,我也不清楚里边是什么。

当时你到常州市长江路三晶工业园里的昊润公司仓库去接货时,没有开箱验货,我两次去接货的时候,昊润公司都已经用空白纸箱包装好了,我们都没有打开纸箱看货,我们也不会打开纸箱验货,这是我们物流的规矩,不会开箱验货的,特别是电视机更不会开箱验货的,厂家也不会同意我们开箱验货的。

当时的收货单位、地址和收货、地址和收货人的信息都是汪某提供给我们的清了,物流单上写的有。

当时我从江苏昊润公司接货的物流单找不着了,我们公司的物流单都是手写的,一般只保存一个季度,现在都过去两年了,找不着了。

我到鼎轩物流公司及广发物流公司物流的时候,都没有开箱验货。

我委托鼎轩物流公司、广发物流公司的物流单现在也找不到了,你们可以去鼎轩物流公司和广发物流公司查查。

我从昊润公司接到货之后,没有打开外包装,这是物流的规矩,从委托人手里接过货到物流到收货人,这中间物流公司是不会打开包装的。

我在昊润公司接货时公司有人跟车和我一起去物流,我和开车的司机,我现在记不清是哪个司机了。

我把货拉到鼎轩物流公司和广发物流公司时,昊润公司没有人在场,昊润公司不知道我把货让鼎轩物流公司和广发物流公司发货的,只要我把货准时送到目的地就行了。

从昊润接到货后我保证没有人打开过箱子,不要说打开包装了,包装如果有损坏的话,收货人都会退回来的,厂家都不会依我们物流公司的。

(12)证人胡某1的证言我现在负责常州鼎轩物流有限公司的工作,公司的经营地址在常州市钟楼区邹区镇盖天物流园里。

我们鼎轩物流有限公司是常州到南阳襄樊的专线,接从常州到南阳襄樊两地及下面所属的县里的物流。

我们公司的物流单有记录,我们的物流单都录入了物流系统,电脑可以查记录的。

(胡某1查询常州市鼎轩物流有限公司物流系统)在2014年4月底有一个名为明发物流的发货人从常州到南阳方城的物流记录,这个货运单的编号是140422006,是在2014年4月22日接的货,23号往南阳方城发货的,这批货是60台电视机,货运单上写的发货人是明发物流,联系电话是8390****,收货人是王德民,联系电话是186××******、155××××****,发货地址是南阳方城。

接这批货的具体情况我现在记不清了,我们每天都接的有货,时间长记不清了,当时这批货是晚上拉过来的,我们装好之后,第二天就发往南阳方城了。

当时这批货的特征外包装是个纸箱子,当时托运人说是电视机,外包装是密封好的,具体是什么我也不清楚。

外包装上好像没有商标之类的标识,我现在记不清了。

我们没有开箱验货的,这是我们物流业的规定,物流公司是不会开箱验货的,别说是开箱验货了,我们还得保证外包装的完整性,外包装破损了对方不收货,我们就收不到托运费。

货物运到南阳我们的分流点之后,由南阳的负责人往方城配送。

我们公司在南阳的物流点以前在南阳汇融物流园,2016年的时候搬到南阳市仲景立交桥东50米顺鑫停车场了。

当时负责我们公司在南阳业务的是我爷爷胡忠林和我弟弟胡某2负责,我爷爷现在老家养病,我弟弟还在南阳分流点上班。

我不知道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我们鼎轩物流公司没有到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接过货,我们鼎轩物流公司只负责接货,别人需要物流货物了,直接把货送到我们公司门口的。

(13)证人汪某的证言我是2012年至今在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我主要负责公司仓库成品货的发货。

我们公司的仓库以前在常州市新北区华山中路18号3号楼2楼,也就是常州三晶工业园里面,2016年7月的时候公司搬到常州市新北区龙虎塘信息大道6号天合光伏产业园内1号楼,仓库在1楼,办公在2楼。

2014年3月份左右的时候,我们公司的商务下了一个生产通知单,我们仓库也收到一份,这个单子是丁某与河南豫源公司签订的,当时豫源公司订的是126台A**中性交互一体机,4月22号的时候商务给我一个发货通知单,上面写的产品名称是一体机,规格型号是A55,数量是60台,收货单位是河南豫源,收货地址是南阳方城县,联系人是王德民,联系电话是186××******、155××××****,然后我就联系明发物流公司上门取货,当时是明发物流的陈某到我们公司的仓库来上货的,我给她的收货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都是按照发货通知单的司的物流找明发物流公司是因为我们公司以前到物流市场找物流的时候,联系的是明发物流公司,随后我们公司的物流都是通过明发物流发出去的。

陈某在常州城西物流园的明发物流公司上班。

第二次的时候是在2014年5月24日的时候,商务给我一个发货通知单,上面写的产品名称是一体机,规格型号是A55,数量是66台,收货单位是河南豫源,收货地址是南阳方城县,联系人是王德民,联系电话是155××******,我还是联系明发物流公司上门取货,当时还是明发物流的陈某到我们公司的仓库来上货的,我按照发货通知单上的收货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给陈某到南阳方城。

丁某与河南豫源公司签的这个单子订的货是中性交互一体机是中性机器,我们公司也生产中性交互一体机,这126台交互一体机上都没有生产厂家的信息,也没有任何商标,里面有一本没有厂家商标的中性的说明书,外面用一个没有商标的纸箱子包装好。

我们公司生产的中性交互一体机检验主要是查看性能的,能正常使用的话我们就封箱包装了,不会贴任何合格证之类的标签的。

这126台都是在车间生产好了检验性能正常之后,工人直接封箱包装好,然后运到仓库入库的。

这126台交互一体机进入仓库之后,我们仓库不会打开包装检查。

都是公司的工人负责包装,公司人员流动大,我现在说不清是谁了。

当时我们公司生产包装这126台交互一体机的时候,河南豫源公司没有派人到我们公司,就算豫源公司的人来我们公司了,也不会让他们进生产车间的,我们公司规定公司以外的人不能进生产车间。

当时我们公司通过明发物流公司物流这126台交互一体机的时候,河南豫源公司没有派人到场。

河南豫源公司订的这126台中性交互一体机的生产通知单由于时间长,公司还搬迁过,现在找不到了。

这两次的发货通知单现在也找不到了。

我们发货时物流公司不会对我们的货物进行拆包,我们都是包装好的,不会拆箱的,只是跟物流交待下是什么货,摆放的注意事项,他们拉走就行了。

我们发的货每箱都有交互一体机中性说明书,2014年的时间是白色的封皮,现在换成蓝色的,白色封皮的那个说明书现在不使用了。

(14)证人孙某的证言我2011年5月11日至今一直担任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

我知道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

2013年左右至2015年的时候,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是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南省的代理,负责我公司在河南省除了安阳市外的产品销售。

2104年4月14日的时候,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

2014年4月的时候,我们昊润公司负责河南区域的经理丁某与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谈了一笔单子,谈好价格签了一个销售合同,丁某向我汇报过。

当时豫源公司向我们公司订了55寸的126台智能交互式一体机,因为这个单子在我们公司来说是个小单子,区域经理向我汇报后,区域经理就可以和商务联系生产,商务通知生产部门生产,生产好之后发到仓库,然后区域经理通知订货方打款,款到之后,公司就发货。

这整个过程还是由区域经理负责的,每个环节区域经理都要亲自参与,这是我们公司销售业务的流程。

当时这126台是丁某联系商务,商务通知生产部门,生产好之后,丁某就通知豫源打款,款到之后,然后丁某联系仓库汪某发货。

这126台智能交互式一体机是中性产品,就是没有任何品牌商标的产品,如果订的是我们昊润公司的产品,产品名称就是昊润智能交互一体机,就贴有我们昊润公司的商标。

我们的销售合同中只要没有昊润名字的都是中性产品。

这个中性产品是半成品,我们厂家可以对准公司销售,但是我们厂家不能直接卖给终端客户也就是使用者,因为中性产品是三无产品,没有生产厂家、没有商标、没有合格证,不能在市场上流通的,公司买了我们的中性产品之后根据其他商标持有人授权,可以在中性产品上贴商标进行销售。

这个中性产品在我们电子行业叫OEM产品,由原始制造商生产的产品,是代加工产品,这是电子行业的规矩。

代理商向我们昊润公司订的是中性产品,我们昊润公司是绝对不会在中性产品上贴任何的标签的,这是我们开公司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我们昊润公司是正规的生产厂家,不会去干这种违法犯罪的事情的。

当时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没有派人到我们公司接触这126台交互式一体机。

我可以确定这126台交互一体机没有被贴上其他公司的商标。

这批货有没有说明书我不清楚,有也是中性说明书,不带厂家的。

丁某在向我汇报时向我说明河南豫源公司需要的就是中性产品。

豫源公司向我公司购买的这126台中性交互式一体机的销售情况是公司的商业机密的,豫源公司是不会跟我们说的,我们也不知道。

广州冠众公司是个小公司,我们没有联系。

我开始的时候不知道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项目编号ZC-G-20131122-066)这个项目,直到我们公司河南区域经理丁某向我汇报与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签销售合同时才知道这个项目,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我们公司定的126台55寸中性智能交互式一体机供货这个项目,具体情况我不清楚。

我不知道这个项目的中标公司是谁。

是河南区域经理丁某与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沟通的这个项目,我没有跟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沟通,其中的具体沟通情况丁某清楚。

我不知道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在这个项目中,我公司没有与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接触过,我公司与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我公司没有就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项目编号ZC-G-20131122-066)项目向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出过《售后服务承诺书》。

(出示张毅提供的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书》),这个《售后服务承诺书》不是我公司出具的,一看这个《售后服务承诺书》就是假冒我公司名义出的,针对这个《售后服务承诺书》我公司会出具具体情况说明的。

(15)证人胡某2的证言我们是2011年开始在南阳经营物流生意,江苏常州鼎轩物流是我姐姐胡某1负责经营管理,这边的生意在2016年春节前由我爷爷胡忠林负责经营管理,2016年春节前我爷爷胡忠林因为有病回安徽老家,之后由我父亲和我在这里经营生意,之前我们在南阳市雪枫大道东段汇融物流园1栋25-26号经营生意,2016年1月份以后我们搬到现在这个地址。

2014年4月份有一批60台电视机从江苏常州鼎轩物流发货到南阳市方城县,这批货数量比较大,我有印象,当时这批货是晚上11点左右到这里,第二天上午由两个工人负责卸货并装货到我们的皖F×××**解放牌小型货车上,当天上午由我安排杨某1司机独自运送至方城县,上午到方城后,杨某1会给物流单上的收货人打电话联系接收货,具体接货情况我不清楚,下午大概1、2点杨某1回来把运费给我。

这批货当晚司机把货拉到我们鼎轩物流院内,我记不清司机是在车上休息还是在院内宾馆住宿,货物当晚不会有人动,第二天上午才搬到我们货车上。

我们接到货物后,包装箱完好,用透明胶带封口,箱子上啥字也没有,我们也得保障货物包装完好,如果有什么问题接货人不会签收并要退回的。

我们是当天有货临时在路边找的工人,工人们没活干,都会在路边坐着等我们找他们装货,所以不知道是谁装的货。

杨某1是2012年开始到我们这里做司机,2014年8月份不干了,这们这里只找一个司机,所以当时是他负责往方城送货。

我们的货物物流单只保存一年,之后就打包卖给收废品的,距今2年多,已经找不到单子了。

我不清楚单子上的签收人是谁,杨某1没有给我说过货物签收情况。

(16)证人余某的证言我2013年12月25日开始担任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区总监。

在我担任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区总监期间,我开始不知道有一个关于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项目,2015年的时候广州冠众公司总部有用户报修说市方城县的教学一体机的有质量问题,因为我是华中区的总经理,总部保修跟我联系,我查了一下销售记录,没有这个记录,然后我就跟总部汇报说没有这个销售记录,然后总部法律部门就接受这个事情。

当时负责广州冠众公司在河南省业务的是公司的副总范某直接管理的业务员王某负责河南的业务的,我不直接参与河南省的业务的,对这个项目我不是很清楚的,而且这个项目没有在我这里进行报备,我这里没有记录。

当时我没有向河南豫源公司提供有关广州冠众公司的相关的资质材料,当时我还没有跟豫源公司进行业务接触,不可能向河南豫源公司提供资料的。

范某现在已经不在公司上班了。

王某是在2013年的时候进的公司,在2014年8月份的时候离开公司的。

我不知道叫王德民的人,也没有向王德民提供有关广州冠众公司的相关的资质材料。

(17)证人赵某的证言我是2007年3月份到广发物流公司南阳分流点上班的,2016月1月份因为身体原因就没有去上班了。

我在广发物流公司南阳分流点工作期间,有一批从江苏常州物流到南阳方城县的电视机,我记得是2014年5月份的时候有一批电视机是从江苏常州发往南阳方城县的,具体的数量和具体的时间我现在记不清了。

当时这批货送到方城的时候,好像还因为收货款的事耽误了一段时间。

当时这批电视机是由一辆半挂车运到南阳分流点光彩大世界的,货到后我就联系货车,把这批电视机从半挂车上直接卸货到货车上,然后把这批电视机的蓝色随货同行物流单给货车司机,让货车司机按照物流单上的收货地址及收货人联系送货,收货人付了物流费之后,这个蓝色随货同行物流单就给收货人了。

从常州物流过来的货一般是晚上从常州发货,第二天晚上到南阳卸货装车,第三天早上往下运送。

这批电视机到南阳的具体时间我现在记不清了。

当时这批电视机到南阳分流点之后,有外包装,当时外包装还是完好的。

当时在南阳分流点我们是不可能将这批电视机的外包装打开,这是物流业的行规。

当时这批电视机送到方城县什么地方、是谁收的货我不是很清楚,一般都是送货人联系随货同行物流单上的收货人,他们约定具体的收货事宜的。

当时往方城县送货就只有货车司机一个人。

2014年的时候,我的货物都是让徐某1负责运送的,应该是徐某1负责送货到方城的。

(18)证人徐某的证言我现在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工作。

2013年12月5日,我老公张毅在网上看到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发布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他就去方城县教体局购买标书,然后按照标书的参数就跟郑州豫源公司一个业务员王德民联系,王德民说跟他们公司的产品参数符合,然后他就给我们公司做授权,授权我们公司参加方城县教体局的招标,向我们提供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及相关资质、产品说明书。

我老公张毅就拿着这套手续参加方城县教体局发布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的招标,后来我们以1575000元中标,并与方城县教体局签订安装合同书,共126台,单价12500元,总价1575000元。

后来安装以后也出现过问题,我们公司的维修员就过去帮助维修,2015年11月份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给我们公司发了律师函,说我们向方城县教体局销售的多媒体教学平板一体机侵权,冒用他们公司的商标进行销售,张毅就赶紧联系郑州豫源公司业务员王德民,让他们配合去广州协调,郑州豫源公司不去,王德民当时已经离职,后来我们又去广州协调,广州冠众公司说协商不了,郑州豫源公司做的不止这一单生意,侵害他们的利益。

后来张毅又去找郑州豫源公司,公司总经理姜晓利说广州冠众公司生产周期长,恐怕耽误供货,他联系广州冠众的一个副总说可以用别的产品贴上冠众的商标出售,市场上像这种电子产品贴牌的多哩很。

后来这事就放那了。

后来张毅打听到这批货是从江苏一家公司生产的,我不清楚,这是郑州豫源公司的姜晓利说的。

我们公司与豫源公司签订有合同,是张毅签的,现在在公司里,我得去找找。

我忘记我公司以什么价格进的货,合同上写的有。

我们向豫源公司打款都是对公打款,我们公司对公帐户有两个,一个是南阳村镇银行卧龙支行,帐号88×××46,还有一个是中原银行南阳华润支行,帐号是50×××10。

当时我们给豫源公司转帐时用的是中原银行南阳华润支行的帐号转的,是李某1转的帐。

我们公司以前的业务员蒋某与方城县教体局签订的合同,货款是方城县教体局给我们对公打款,安装好调试好验收后打在中原银行南阳华润支行帐号。

我们向方城县教体局销售冠众多媒体教学平板一体机的当时不清楚这批机器冒用他人商标,后来发律师函我们才知道。

我们进货时没有向广州冠众电子科技公司进行咨询。

因为我们在做这批业务之前还从豫源公司进过这种机器,2013年底时,卖给宛城区实验幼儿园一台65寸的,也是冠众牌子,想着也没有事,就没有咨询,并且郑州豫源公司一直说他们是广州冠众教学一体机的河南总代理,我们也没有过多怀疑。

王德民是2013年初到南阳跑业务,到我们公司介绍冠众的产品,留的名片和资料,说是有这种业务了就和他联系。

他现在也不在豫源公司干了。

我们在方城县教体局参与竞标时,王德民应该给我们提供有冠众的资质一类手续,并且盖过厂家的章,要不我们不可能中标。

在方城县教体局竞标时是张毅和王德民运作的。

我们没有给王德民好处,从他那进货他有业绩还有提成。

我不清楚在方城县教体局竞标时联系教体局哪个人。

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张恒奎,他是我公公。

公司于2017年8月9日成立,当时的股东是我丈夫张毅、我、我公公张恒奎。

2017年7月13日,公司股东变更为张恒奎一人。

公司平时是张毅负责全部事务,张恒奎不负责公司的经营事务。

我主要负责门店销售事宜,有时帮助打款。

公司出事后我才知道公司中标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招标采购126台多媒体类平板一体项目这个事,当时我在家生小孩,基本没去公司,这块儿业务应该是我老公张毅负责经营的,我没有参与这个项目的相关事宜。

4、书证(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毅、王德民、姜晓利均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辨认笔录(3)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及提供证据材料(4)方城县二郎庙乡后林小学、古杨庄小学、方城县清河乡文岗学校使用的多媒体平板一体机正面、背面照片及包装箱、物流单(5)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7)张毅向谢庄派出所提供相关证据营业执照证明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是张恒奎,营业期限2007年8月9日至2019年8月8日。

律师函证明2015年11月5日,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赵闯接受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就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行为向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致函。

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2014年3月28日,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与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向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购买昊润A55共126套,单价8850元,总计1115100元。

其中约定有关货物品质、性能,由卖方(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对买方(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提供保证。

同时技术性能参数要求必须满足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招标书中所要求的技术参数,并实现要求的功能。

2014年3月31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卖方(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按照买方(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要求所提供的昊润A55产品与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技术性能参数及实现功能完全一致。

售后服务承诺书证明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制造商身份对买方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就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所采购的昊润A55触摸电视所作的售后服务承诺。

南阳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专用凭证证明2014年4月2日,付款人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向收款人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汇款334530元。

电子回单详细页面证明2014年4月29日,付款人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向收款人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汇款共计371700元。

南阳银行网上银行业务专用凭证证明2014年7月21日,付款人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向收款人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汇款20000元。

名片证明姜晓利系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德民系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托运单证明2014年5月24日,广发货运常州分公司发往方城电视机66台,收货人王德民。

(8)刘某1向谢庄派出所提供相关证据销售合同证明2014年4月1日,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需方(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供方(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智能交互式一体机A55型号126台,单价8000元,总价1008000元。

(9)张某向谢庄派出所提供相关证据营业执照证明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张某,营业期限长期。

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证明内容同张毅提交的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

通话录音记录,该记录系姜晓利与王德民就南阳一事通话记录,其中王德民提到:“当时他们用冠众的,后来昊润满足,改成冠众的”。

(10)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招标公告证明2013年12月5日,方城县教体局在网上发布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招标公告。

(11)方城县教体局向谢庄派出所提供相关证据投标书证明2014年1月5日,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向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第一标包投标。

投标总报价1575000元,货物为冠众WA-E5522BIT高端一体机,投标单价12500元,投标数量126台。

委托蒋某为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代理人。

附冠众产品证明材料。

中标通知书证明2014年1月8日,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中标。

合同书证明2014年3月7日,方城县教育体育局与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就方城县教育体育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签订合同,甲方(方城县教育体育局)向乙方(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冠众WA-E5522BIT多媒体教学平板一体机126台,单价12500元,总计1575000元。

项目验收单证明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所供教学一体机均通过验收。

(12)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向谢庄派出所提供的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银行交易清单(13)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谢庄派出提供相关证据销售合同证明2014年4月14日,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与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由需方(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向供方(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智能交互式一体A55型号126台,单价8000元,总价1008000元。

送(销)货单证明2014年4月22日,昊润公司向河南豫源公司销货A55交互式一体60台;

2014年5月24日,昊润公司向河南豫源公司销货A55交互式一体66台。

样机生产通知单证明2014年3月25日,昊润公司生产通知信息:目的地河南,品牌:中性,内部型号:A55,完成日期:2014年4月14日。

证明一份证明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员工陈某2013年6-7月间曾到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接受售后维修培训一个星期。

(14)常州广超运输有限公司向谢庄派出提供相关证据常州广超(原广发)运输有限公司托运单证明2014年5月24日,托运人明发托运电视机66台至方城,收货人是王德民。

托运标签证明常州广超(原广发)运输有限公司托运标签样式。

(15)常州鼎轩货运有限公司向谢庄派出提供相关证据常州市鼎轩物流托运单证明2016年4月22日,发货人明发物流托运60台电视机至方城,收货人是王德民。

托运标签证明鼎轩物流托运标签样式。

(16)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谢庄派出提供相关证据作废印章印模证明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改制前所用印章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特征,该印章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销毁。

(17)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6月20日,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毅主动到南阳市公安局谢庄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6年7月4日,民警在郑州市东风路16号姜晓利办公室将姜晓利抓获。

2016年6月30日,民警在郑州市中州大道北环路维也纳森林20号楼2单元7楼西户王德民办公室将王德民抓获。

(18)人身检查笔录(19)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张毅、姜晓利、王德民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20)广州冠众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该公司没有向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用于投标,没有就方城县教体局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项目编号ZC-G-20131122-066)的招投项目出具售后服务承诺书,没有提供用于投标的盖有“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红章的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资质的相关材料(产品参数、产品彩页、资质证书)。

该公司和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也未授权其销售该公司的产品。

该公司与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在2014年以前有过业务沟通但没有实际订单,也未授权其销售该公司的产品。

因公司产品资质材料是公开的,公司每一个销售人员手里都有,不确定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获取该公司产品资质材料的渠道。

该公司没有向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提供用于投标盖有“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红章的广州冠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资质的相关材料。

该公司与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没有业务往来,也未授权其销售该公司的产品。

(21)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南阳市公安局谢庄分局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公安机关向该公司出示的署名为江苏昊润电子科技有限公司2014年3月31日出具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不是该公司出具及理由。

(22)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相关书证该书证系方城县教体局于2017年11月8日依法提交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方城县2013年“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项目编号ZC-G-20131122-066)采购的126台一体机经过测试,其中107台自2014年4月供货安装调试至今能正常使用;

8台自2014年4月供货安装调试至今曾维修过,能正常使用;

11台自2014年4月供货安装调试至今不能使用,其中5台一直未维修,6台曾维修过。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二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三被告人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毅、被告人姜晓利、被告人王德民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毅、姜晓利、王德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被告人张毅的辩护人认为商标是谁贴的不确定,不能证明张毅明知;

被告人姜晓利的辩护人认为姜晓利未参与本案主要事务,都是是张毅与王德民商议的;

被告人王德民的辩护人认为王德民在本案中起次要作用。

经查,被告人张毅系被告公司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

2014月1月,该公司在方城县教体局“义教薄改”(装备类)采购项目(一)项目公开招标中中标,约定向方城县教体局提供冠众WA-E5522BIT多媒体教学平板一体机126台。

后被告人张毅、姜晓利、王德民商议,使用江苏昊润公司生产的没有商标和品牌的昊润A55型号教学平板一体机,并贴有广州冠众公司的产品商标向方城县教体局供货。

三被告人对该事实均系明知的。

该事实有三被告人的多次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证实。

三被告人共同商议,向方城县教体局提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共同犯罪。

故三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人张毅主动到案,在庭审中对主要事实有避重就轻的辩解,但庭后向法庭提交认罪悔过书,表示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庭审中二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三被告人经司法机关调查,均符合社会矫正条件。

综合考虑被告单位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单位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毅、被告人姜晓利、被告人王德民各自所具有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犯罪手段、犯罪数额、认罪态度、缴纳罚金、自首、社会危害性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南阳市新通力电子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单位河南豫源数码电子有限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张毅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姜晓利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王德民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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