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执320、321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下洋岙村。
法定代表人:夏顺贵,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乡县酷狗熊儿童玩具厂,经营地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林儿村。
经营者:暴志晓。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杭知初字第1359、136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共计人民币22871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共计人民币143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平乡县酷狗熊儿童玩具厂经营者为暴志晓(公民身份号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平乡县酷狗熊儿童玩具厂经营者暴志晓(公民身份号码:)款项人民币23871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乡县酷狗熊儿童玩具厂经营者暴志晓(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陆文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 亮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执320、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下洋岙村,组织机构代码:720025898。
法定代表人夏顺贵。
被执行人平乡县酷狗熊儿童玩具厂,住所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林儿村。
经营者:暴志晓。
台州好娃娃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与平乡县酷狗熊儿童玩具厂、暴志晓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分别为人民币10997元、11874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分别为人民币65元、78元。
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证券等情况,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到今日,被执行人尚欠案款分别为人民币10997元、11874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该债务。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向申请执行人回告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举证可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执320、321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