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民初23号 原告:广东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仙溪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科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批发城孟凡强食品商行,住所地:兰山区华丰副食品批发城内沿街645号。
经营者:孟凡强。
被告:沂水县龙家圈鲁兴食品厂,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镇后马荒村。
法定代表人:黄桂山,总经理。
原告广东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批发城孟凡强食品商行、沂水县龙家圈鲁兴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广东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