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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与临沂批发城孟凡强食品商行、沂水县龙家圈鲁兴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鲁13民初23号
案件名称广东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与临沂批发城孟凡强食品商行、沂水县龙家圈鲁兴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临沂批发城孟凡强食品商行;沂水县龙家圈鲁兴食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民初23号 原告:广东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庵埠镇仙溪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科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媛,山东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批发城孟凡强食品商行,住所地:兰山区华丰副食品批发城内沿街645号。

经营者:孟凡强。

被告:沂水县龙家圈鲁兴食品厂,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镇后马荒村。

法定代表人:黄桂山,总经理。

原告广东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批发城孟凡强食品商行、沂水县龙家圈鲁兴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广东好利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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