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执1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聪,男,汉族,1984年3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被执行人王华周,男,汉族,1980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沧县。
陈聪与王华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民终7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陈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民终787号民事判决书,陈聪与王华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指令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