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14510号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住所地瑞士比奥焦市雷吉娜路XXX号(StradaRegina42,6934Bioggio,Switzerland)。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CedricWilmotte),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正红,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丛林,北京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中民,男,1961年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被告: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02号。
法定代表人:方芳,副总经理。
被告: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2002号南广场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康,副总经理。
上列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翼江,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与被告梁中民、上海亚太盛汇休闲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盛汇公司)、上海汇阳服饰礼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阳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ichaelKors(Switzerland)InternationalGmbH)诉称,原告系“MICHAELKORS”、“MKMICHAELKORS”及“MICHAELMICHAELKORS”等商标的注册人。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经营的上海亚太盛汇广场内有大量商户长期销售假冒原告涉案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016年3月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在涉案市场NF-9商铺公证购买了假冒原告涉案商标的商品,并于同年4月18日向被告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市场内商户的售假行为。
原告此后对涉案市场进行了复查,6月21日第二次在涉案商铺购买了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该商铺系被告梁中民经营。
原告认为,被告亚太盛汇公司、汇阳公司作为涉案市场的开办者和管理者,对涉案市场负有法定和约定的管理职责和义务,在涉案商户存在直接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前提下,主观上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明知或应知的故意,客观上又为涉案商户的持续侵权行为提供了经营场所、市场管理服务和怠于履行管理职责的便利条件和帮助行为,应当对被告梁中民的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梁中民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诉称的侵权事实不存在,并表示从未有任何公证单位至商铺内进行现场买卖行为的公证;
本案侵权行为地不明确,被告梁中民的住所在外地,浦东法院没有管辖权。
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本案中原告所诉侵权行为发生地上海亚太盛汇广场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又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梁中民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梁中民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宫晓艳人民陪审员 李加平人民陪审员 孙宝祥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刘嘉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