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2民初434号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东园三洲园区。
法定代表人:林汉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逆,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家恩,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张家亮,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焱宁,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亮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法恩洁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