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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欧普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余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终21036号
案件名称深圳欧普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余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余傲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终210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原名深圳欧普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建设路东方广场1112(入驻深圳市华易联合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枝,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6111号1幢411室,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玲玲,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假山村5组假山头5号。

经营者康太军,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 原审被告:余傲,曾用名余广东,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月清,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嘉兴市秀洲区王店晶科集成吊顶厂、余傲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62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上诉人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多收的9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深豪卫厨电器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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