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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宁市城东区怡佳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青01民初106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宁市城东区怡佳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宁市城东区怡佳百货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青01民初10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天睿、薛江燕(实习),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东区怡佳百货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吉盛小商品批发市场A1楼5层106号。

经营者:王建光,公民身份号码×××,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西宁市城东区怡佳百货商行业主,住西宁市城东区中庄机务小区*号楼*单元***室。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东区怡佳百货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275元退还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李静萍审 判 员  张 薇人民陪审员  李兆芳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倩附:审理本案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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