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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喜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南通市喜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82民初3220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市喜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南通市喜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喜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南通市喜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2民初3220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喜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南通市港闸区新华路36号,经营场所南通市港闸区新华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朱武忠。

被告:南通市喜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工商注册地如皋市长江镇丽泽路98号兴港商城公寓楼商铺19室1层,经营场所如皋市长江镇长江中路旁(门头名称:吉买隆)。

负责人:朱武忠。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喜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南通市喜乐多超市有限公司如皋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以“双方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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