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5民初84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茌平县恒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利群大药店乐平镇文化店,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乐平铺镇御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刘桂兰。
被告:茌平县恒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茌平县中心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桥。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茌平县恒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利群大药店乐平镇文化店、茌平县恒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