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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辉与陈芳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赣71民初39号
案件名称陈国辉与陈芳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国辉,陈芳富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71民初39号原告:陈国辉,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美芬,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芳富,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原告陈国辉诉被告陈芳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陈国辉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国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富撤回对被告陈芳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国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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