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赣71民初39号原告:陈国辉,男,汉族,1976年12月10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美芬,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芳富,男,汉族,1978年11月9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原告陈国辉诉被告陈芳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
陈国辉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国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芳富撤回对被告陈芳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陈国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