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初1050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委托授权。
被告:王咏珍,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咏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