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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文兵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11民初30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文兵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徐文兵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11民初3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区清河中街**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期**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咸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文,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徐文兵,男,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文兵侵害作品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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