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519号原告: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玉路3号众恒晨高新科技园B栋802。
法定代表人:黎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坚,男,1957年出生,系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良宝,男,1983年出生,系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宾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8号华联大厦1116室。
法定代表人:王金豆。
原告畅达星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宾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
原告于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44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