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民初51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杭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FREDERICVEREAERDE。
委托诉诉讼代理人:田小然,河南舜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京普太阳能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经营者:杨秀连,女,汉族,1963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睢县京普太阳能门市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