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990号原告:陈伟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时旭,广东竟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兴达,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丁鹏×××××××××。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陈伟群与被告李丁鹏、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陈伟群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李丁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陈伟群撤回对李丁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群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陈伟群负担。
陈伟群已预缴1050元,本院退回5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