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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辉南科技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246号
案件名称深圳辉南科技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辉南科技有限公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辉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源民,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远,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汇,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辉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52××××.0)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4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辉南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的指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辉南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其理由不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辉南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辉南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到深圳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本案纠纷并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辉南公司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辉南公司的上诉理由,对于专利第一审案件是否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或指定,而深圳市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属于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故辉南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辉南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邵静红审判员  苏大清审判员  邹 莹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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