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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苏德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25号
案件名称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与宁波苏德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德清拜杰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苏德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25号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

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

被告:德清拜杰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宁波苏德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洪兴路7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董事长。

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简称图们惠人公司)与北京京东×××(简称京东公司)、德清拜杰电器有限公司(简称拜杰公司)、宁波苏德电器有限公司(简称苏德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图们惠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京东×××80001269.X、名称为“榨汁机”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拜杰公司、苏德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

3.判令京东公司、拜杰公司、苏德公司连带赔偿图们惠人公司共计1030000元,其中经济损失计1000000元,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及购买费计30000元。

事实和理由:金煐麒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授权图们惠人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涉案专利,并授权图们惠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授权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起至涉案专利保护期届满止。

图们惠人公司于2016年发现拜杰公司和苏德公司生产的型号为“SD60M-1”的拜杰原汁机(简称被控侵权产品)在京东×××,并于当年7月在京东×××。

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之内,且被控侵权产品销售量巨大,以上三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图们惠人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向被告京东公司、拜杰公司和苏德公司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后,苏德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从图们惠人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及其证据中显示,图们惠人公司通过京东×××,发货地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收货地为北京市朝阳区。

苏德公司认为图们惠人公司为证据保全需要,有意将收货地选择在北京市,图们惠人公司并非是真实消费者,该收货地并非是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发生地,即北京市并非本案侵权行为地。

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的第一审案件。

本案中,图们惠人公司以京东公司、拜杰公司和苏德公司共同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

京东×××,属本院辖区范围。

图们惠人公司选择在本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

苏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宁波苏德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被告宁波苏德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各方当事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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