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5民初2号原告:何驰,男,199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科能,男,195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系何驰父亲,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告:重庆四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18号高创锦业大厦21-18。
法定代表人:孔祥明,经理。
被告:深圳市思可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沙路217号百门前工业区3栋2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孔小波,经理。
原告何驰诉重庆四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思可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
原告何驰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准予原告何驰免交。